|
|
|
|
|
| 消防行政许可项目 |
| |
| |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1日 |
|
| |
|
|
|
办理程序:1、业务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批并出具意见书 4、在受理窗口取件 收费标准:无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计划委员会批文复印件;3、总平面图(规划位置图);4、全套图纸(蓝图)。 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字盖章);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份、A4);3、消防设备和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及有关资料;4、工程竣工图(建设、施工单位签字盖章);5、自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及消防产品审查复函;6、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相关纪录等;7、电气检测报告;8、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受理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员工培训记录;5、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制度;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办理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部7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4、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受理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部7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