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使用单位申请;2、当地文物部门审核意见;3、市文物部门审核、上报。
办理机构: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