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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审批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1日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使用单位申请;2、当地文物部门审核意见;3、市文物部门审核、上报。

  办理机构: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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