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单位申请文件、保护方案;2、当地文物部门意见;3、上报省、国家文物局审批。
办理机构: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