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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文物、公安机关共同实施)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1日    

  依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它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

  办理程序:单位申请——审核——批复

  申报材料:1、文物使用单位申请文件、方案;2、文物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办理机构: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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