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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建设项目审核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1日    

依据:《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规划图、设计图、文件);2、县文物部门意见(发掘结果、所建项目在文物单位所处位置图)。

办理机构: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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