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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1日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申请——评审——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文物准修方案(现状勘探报告、图纸、照片、预算);2、当地文物部门的申请。

  办理机构: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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