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申请——评审——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文物准修方案(现状勘探报告、图纸、照片、预算);2、当地文物部门的申请。
办理机构: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