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上报——批准
申报材料:1、文物使用单位申请文件、方案;2、文物公安部门审查意见
办理机构: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