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省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在一般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及州(地、市)经(贸)委为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项目备案按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1、总投资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州(地、市)和开发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2、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经委投资处负责备案。
3、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经委投资处负责备案。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4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提出意见,审核人批准后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补充或提交相关文件。
第八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附后),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工业投资不予备案通知书(格式附后),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九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未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满30日内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已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各州(地、市)经(贸委)办理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应抄报省经委,并在每季后十日内将上季备案情况汇总报省经委。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经委投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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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
项目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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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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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州、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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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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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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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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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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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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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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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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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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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
改建( ) |
扩建( ) |
迁建(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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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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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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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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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亩 |
新征地中耕地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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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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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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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的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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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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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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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年生产能力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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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
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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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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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1.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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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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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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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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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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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利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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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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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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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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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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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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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符合《青海省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一年内不开工自动废止。
建设单位性质: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企业工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条例《青海省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
2、
3、
其他: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