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综字〔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用人单位补充新增人员,应坚持总量控制、存量调整、结构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考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区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 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地、县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新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统一由地区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接聘用人员报地区人事部门备案,考核聘用人员要报经地区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九)具体招聘办法,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由当地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商定,并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采取考核或考试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的岗位及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经其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份、10月份报经地区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地区人事部门委托地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县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其它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以笔试为主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八条 面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以及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制人事关系。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区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各县、地直各单位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工作方案的核准,并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三十条 县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计划及工作方案审核和申报,并配合地区人事部门或受地区人事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部门)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审报,配合政府人事部门做好公开招聘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招聘工作领导机构。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区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群众有权向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的所有环节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 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成绩;主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公布进入考核、体检、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
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