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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东地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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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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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海东地区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单位。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01]95号),海东地区建设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城镇、村庄规划,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拟定全区县城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2、管理、指导及参与全区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3、指导监督全区城镇供水、供热、公共交通、市场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4、负责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房改革。 5、管理全区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市场、建筑装修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以及监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指导推广引进新技术。 7、管理全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 8、负责海东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承办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0、《城市绿化条例》 1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4、《物业管理条例》 15、《风景名胜区条例》 1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7、《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8、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9、《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 四、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1、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青海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 3、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企业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 (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4、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5、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6、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 ;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7、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申请、升级的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13、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备案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 2、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4、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提交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7、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取消2年至5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9、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0、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委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21、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22、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2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4、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25、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2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退回其资格认定、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28、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代理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2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3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3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备案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5、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6、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7、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 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39、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0、未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41、逾期不补办房屋验收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3、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4、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6、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7、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5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4、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5、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6、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7、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2)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3)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4)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5)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6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6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62、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不具备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承揽估价业务;(2)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3)未按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65、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66、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6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9、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0、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1、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3、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75、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76、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7、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8、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0、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1、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82、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8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4、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85、不移交有关资料或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6、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7、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8、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90、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9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92、没有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94、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9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6、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9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降低、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8、建筑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或以带资、垫款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0、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10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签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103、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或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0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05、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6、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8、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9、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0、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执法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1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1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14、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6、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8、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1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1、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2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23、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2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5、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26、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2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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