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4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1个)
青海省海东地区水务局
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12、《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水利厅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州(地市、)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或指定河道管理机构。”
13、《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一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内坝高15米以上小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
14、《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1、海东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2、海东水务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3、海东水务局水利管理站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无)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东发办【2001】97号),海东地区水务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划归林业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矿部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水务局,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
2、建设局承担的城镇供水、排水、计划用水等职能划归水务局承担。
(三)转变职能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环保局。
二、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行政职责,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以及省、区颁布的地方性管理行政配套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二)对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监测和调查评估;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全区水源水量供求计划和分配方案,促进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协调处理各县间水事纠纷;负责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许可证发放。
(三)编制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省上有关部门争取和审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业务有关规定。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和开发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四)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计划用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节约用水规划编制,节约用水政策,拟定、组织、实施、监督节约用水政策。
(五)负责全区小水电建设与管理,组织并指导全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区小水电建设及电气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六)负责地管河流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管理全区的河流、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利工程,主管防洪抗旱工作,并指导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七)对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八)负责水利外援项目的实施工作。
(九)指导行业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工作。
(十)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水务局内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水务局日常工作,文秘、档案、后勤及其它事务。
(二)业务科
负责全区水务业务工作,项目审查、申报、管理以及对各县水务工作的督查、协调和指导。
四、人员编制
地区水务局列行政编制5名。县级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
类别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共管或配
合部门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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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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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1.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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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6.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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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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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5.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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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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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人大常委会 |
198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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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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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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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
|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法
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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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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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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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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