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执法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机关:海东地区文体广电局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6、《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7、《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体育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外国人在青登山活动。山峰所在地州、县(市)体育主管机构协助作好外国人登山的有关工作。”
8、《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9、《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承担全省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山峰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10、《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1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1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6、《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7、《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
18、《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1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20、《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州(地、市)、县(市、区)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21、《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新闻出版总署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体制改革。
2、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试验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3、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4、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5、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区电影发行、放映、译制工作。
6、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7、指导、管理全区文物工作。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
8、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家体质监测。
9、对各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0、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11、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12、组织实施国家出版物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法规,管理全省出版物市场,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文化类: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效时间 |
共管或配合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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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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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377号 |
2003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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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42号 |
2002年2月1日 |
广电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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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41号 |
2002年2月1日 |
出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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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63号 |
2002年11月15日 |
公安、工商、消防、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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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39号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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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58号 |
2006年3月1日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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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412号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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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2号 |
2003年8月1日 |
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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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217号 |
1997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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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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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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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 |
9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文化部令第31号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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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 |
200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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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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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共管或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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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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