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海东地区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地委办公室 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01]105号),海东地区林业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划入职能
原水电处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划归林业局承担。
2、转变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交由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职能
对木材生产、林木花卉等生产的管理。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的经销。
4、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
(2)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本级林业资金;监督各县各类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全区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封沙育林工作;组织、管理林业基地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的种苗工作的宏观管理;承担地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4)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省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
(7)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整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8)组织指导全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指导各类防护林、效益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9)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10)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共管或配合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年1月1日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年3月1日 |
|
|
|
3 |
人民警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2月28日 |
|
|
|
行政
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月29日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2年3月1日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6年9月30日 |
|
|
|
4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1988年1月16日 |
|
|
|
5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2年5月1日 |
|
|
|
6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12月28日 |
|
|
|
地方性法规 |
1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年4月1日 |
|
|
|
2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1月1日 |
|
|
|
3 |
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年4月1日 |
|
|
|
4 |
青海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1月16日 |
|
|
|
部门
规章 |
1 |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
林业部 |
1993年8月13日 |
|
|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林业部 |
1994年6月30日 |
|
|
|
3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林业部 |
1996年10月1日 |
|
|
|
4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0年11月2日 |
|
|
|
5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0年11月2日 |
|
|
|
6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国家林业局 |
1998年6月26日 |
|
|
|
政府
规章 |
1 |
青海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 |
省政府 |
1989年11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