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盘活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土地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要求,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施策、健全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主体责任,处置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保障服务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25%以上。其中,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所辖工业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本市州任务总量的40%。
二、整治范围
(一)批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市州政府、县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2个月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截至2021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20.93万亩、闲置土地6.82万亩(详见附件)。各地区要紧盯处置任务目标,逐宗查清批而未供土地的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逐宗查清闲置土地的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规划用途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实际已供地但未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等土地批而未供原因,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处置工作;逐宗分析规划调整、不具备开发条件、投资不到位等土地闲置原因,采取积极督促动工开发、消除动工障碍、推动“涉法涉诉”案件处理等措施,推动处置工作。
四、整治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
推动近期能供地的土地尽快供应,新项目尽量安排在批而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上,杜绝出现新的批而未供问题。一是推动调整利用。由市州或县级政府承诺,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批而未供土地,纳入当地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后重新落实项目。二是加强供地信息及数据填报。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实际已供地的土地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三是确定供地主体。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中,涉及批而未供土地的建设单位,核发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向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中,涉及批而未供土地的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四是完善供地手续。依法查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未供先用土地,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县级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依法查处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未供先用土地,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五是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对于2019年底之前批准,但不具备供地条件、长期未实施土地征收方案,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城镇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撤销其批准文件,其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继续有效;对于2020年1月之后批准,但两年内未供应且预计短期内无法供应的城镇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收回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予退回。
市州、县级政府及各工业园区加强协调力度,持续推动短期内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积极破除资金限制,完成征地拆迁和前期开发工作,尽快满足供地条件;县级政府或用地单位可在短期内无法满足供地条件,且现状为耕地或具备耕种条件的批而未供土地上组织耕种。
(二)闲置土地。
加快推动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处置。一是督促企业动工开发。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采取约谈、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措施,限期办理施工手续并开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二是推动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盘活。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人无力开工建设或无法继续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后,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以预告登记方式完成转让。
加快推动其他原因闲置土地处置。一是补齐闲置土地系统录入要件材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办理实际已开工或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或暂无法办理的需出具情况说明。二是消除动工障碍。由市州或县级政府承诺,将不符合规划的闲置土地,纳入当地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后重新落实项目;县级政府加快通水、通电、通道路等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进场施工。三是收回或置换土地使用权。经协商一致,由县级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因公共利益需要、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使用权,或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置换土地并开
发建设。四是推动“涉法涉诉”案件处理。依法按程序处理因司法查封或“涉法涉诉”无法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加强与司法部门协商,依法尽快解除查封或判决,及时整改销号。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自2022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2022年7月31日前)。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清查情况,逐项分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成因,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7月31日前,各县级政府将核实汇总后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项目清单(需注明项目是否涉及工业园区),经市州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快处置(202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市州政府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针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供原因和闲置原因,制定处置方案,实行清单管理,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各县级政府每月5日前将核实汇总后的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经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州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实行台账管理和销号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
各市州政府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措施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重点分析工业园区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2月28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在汇总基础上向省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各市州政府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健全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解决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各县级政府要落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工作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处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证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二)强化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规范立项程序审核把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主动指导工业园区开展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土地供应后的建设、施工等工作。
(三)实行审批联动。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县(市、区、行委)的新增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调减未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目标县(市、区、行委)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各县级政府在用地报批时,承诺批准用地后半年内完成供地,到期未履行承诺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因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等原因被暂停受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县(市、区、行委),需盘活与拟上报批次用地相同面积的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受理用地申请。
(四)开展督导考核。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任务考核,推动专项行动落到实处。省自然资源厅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年度市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结合市州、县级政府处置进展情况,开展针对性督导,对处置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处置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各单位选派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适时赴各市州督促指导工作方案制定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情况。
附件: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
附件
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