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2〕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提升、倡导推进的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激发新时代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有效服务乡村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乡村产业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为目标,以构建新型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线,创新科技特派员组织形式和服务模式,打造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为核心的基层创新平台体系,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强化产业协同和创新链布局,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新局面,努力将科技特派员打造成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牧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致富的带头人,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才优先,突出创新创业。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机制。构建农牧区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创新创业主体,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坚持团队协同,实施重点突破。构建团队作战、长期服务、横向交流、互联互通的全产业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在国定、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开展特色产业先进实用技术成果集成转化与应用。

坚持统筹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围绕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强资源整合,优化政策设计,对创新创业、公益服务等不同类型科技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坚持因地制宜,明确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逐步建立完善三级财政投入体系,对科技特派员工作予以合理保障。

三、工作目标

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培育和选派工作,从2022年起,每年选派约1000名科技特派员,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引领带动各市(州)、县(市、区)培养本级科技人才队伍。到2025年,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80个以上,常驻科技特派员800人以上,实现全省39个涉农县(市、区)全覆盖;服务乡村企业(合作社)150家以上,推广转化一批农牧业新技术、新成果,示范带动农牧户10000户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扩大认定范围,将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且符合科技特派员职称要求的企业科技人员、乡土人才、金融入才、管理人才等充实到科技特派员队伍中,服务带动农牧民创新创业和区域发展。科技部“三区”人才全部认定为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做好精准选派,坚持把乡村企业(合作社)技术需求作为科技特派员选派的核心标准,在科技人员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特长进行分类和组团选派。壮大工作队伍,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到农牧区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东西部合作、科技援青等机制作用,吸纳省外科技人员加盟我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强人员培训,结合实施“三区”人才专项、万名乡村人才素质提升等人才计划,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培训,加强乡村企业(合作社)技术管理人员、乡土人才、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的职业技术培训。鼓励各市(州)、县(市、区)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特派员培养、发展机制。(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二)打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新工作平台。支持省级科技特派员按照产业服务方向组成科研团队,依托相对固定的乡村企业(合作社),建立以先进实用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已达到技术与需求耦合度高、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地域特色产业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利益共同体机制初步建立,且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可升级为“科技小院”。优化“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区域和产业布局,结合乡村产业振兴、联点帮扶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等工作,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互联互通、协作攻坚,构建从单兵服务到组团服务、从单项技术到集成技术、从短期流动服务到长期固定服务、从单一示范点到区域示范集群的基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三)构建新型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依托各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与各地共建农牧区科技特派员服务超市、农牧业综合服务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研发等创新创业和服务基地,开展一站式、揭榜式等科技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共享式服务。加强信息化服务,整合现有农村信息化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科技特派员库、省内外线上支撑专家库、技术成果库,统筹做好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农技推广、培训交流等工作。强化科技特派员日常监管、项目管理、信息推送及交流互动等线上支撑服务管理功能,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和效能。加强社会化服务,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四)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积极对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深入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田间地头等开展产业技术指导服务、品种引进推广、技术瓶颈集中攻关、本土人才培养、农业产业功能拓展等科技服务,着力在良种繁育、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土壤改良、农畜产品加工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加强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努力培育一批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特色显著的乡村企业(合作社),打造一批“土字号”“乡字号”农畜产品品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产业发展带头人、技术骨干和高素质农牧民。鼓励科技特派员积极推动当地生态保护、林下经济、文化旅游等融合发展。(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五)助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围绕牦牛、藏羊、青稞、油菜、马铃薯、枸杞、冷水鱼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水产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新品种选育及品种改良研究,加强高效绿色种养殖、绿色防控、智能农机和现代畜牧业新型装备等方面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配套技术集成示范,强化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价值开发研究和转化,提升我省特色农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科技援青”“东西部合作”等机制和科技特派员队伍中省外专家的作用,积极组建农产品“三品一标”、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团队,强化协同运作,实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与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全方位对接、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省、市(州)、县三级科技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科技特派员工作格局。省科技厅要加强统筹运作,切实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的认定、专家选派、绩效评价和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要强化政策配套和服务保障,认真做好区域内科技特派员推荐、“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的统筹管理和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验收以及“三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二)强化政策激励。认真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法规政策,切实强化对科技特派员的政策激励。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兼职服务期间领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中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服务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可作为职称申报、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鼓励省内大专院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开展科技服务,服务期可视为参与课程要求的学习、实训、实践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三)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绩效考核、奖惩和经费使用等机制。加强科技特派员动态监测管理,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让科技特派员派得出、留得住、干得好成为常态。支持省内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合作交流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

(四)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引导和项目支持,不断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向“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集聚。从202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三区”人才专项资金的省级配套,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和“科技小院”科技成果转化等。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工作保障。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成员在符合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申报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新时代科技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乡村振兴、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带领农牧民群众增收致富的科学精神和创业精神,激励更多科技人员、农牧业企业和各类机构踊跃参与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省级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龙头企业等配合)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220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