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 〔2023〕 22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为加快推进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经省政府同意, 决定成立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 组成人员

组  长: 吴晓军    省长

副组长: 王卫东    常务副省长

       何录春    副省长

成  员: 苏全仁    省政府秘书长

       陈昌正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政府参事室主任

       李宏绪    省政府副秘书长

       侯鹏宁    省委编办主任

       石建平    西宁市市长

       王华杰    海东市市长

       乔亚群    海西州州长

       尕玛朋措  海南州州长

       张胜源    海北州州长

       索南丹增  玉树州州长

       叶万彬    果洛州州长

       扎西才让  黄南州州长

       张纳军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申红兴    省教育厅厅长

       苏海红    省科技厅副厅长

       冯志刚    省财政厅厅长

       胡  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吴志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刘浩年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永平    省医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何录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浩年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工作专班, 专班人员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 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省卫生健康委代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 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适时调整。

二、 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建设高原医学研究中心行动方案 (2022—2035 年) 的通知》 (青政办〔2022〕103号)精神,加强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顶层设计和发展等重大工作;解决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工作落实, 确保顺利完成高原医学研究中心行动方案各项工作任务。

(一) 省卫生健康委。 建立健全推进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工作机制, 做好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制定任务清单,出台考核机制, 强化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高原医学发展,组织开展高原医学研究中心相关项目建设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人才引进、 人才培育、 学术交流和产业孵化工作。 组织编制和开展高原医学研究专项研究活动,制定高原医学行业规范、 标准和指南、 研究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报省委编办。

(二) 省委编办。 按照新增、 调剂、 编外聘用等方式, 会同相关部门, 研究高原医学研究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有关事宜,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方案,按机构编制程序报批。成立青海省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立 “一体多元” 组织管理机构,搭建国内国际高原医学高端人才支撑平台, 推动高原医学发展。

(三)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开展高原医学研究中心相关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高原医学发展, 整合高原医学资源, 加快相关项目的落地审批及后续的初设概算审批工作,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高原医学研究中心相关项目建设,保障中央资金按时落实到位;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较快完善前置要素,依规履行可研报告、 初设概算等审批工作。

(四) 省教育厅。推进相关高等院校将高原医学相关课题列入本领域、 本单位科研方向及内容。 强化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 本土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多学科基础研究水平,推动高原医学研究、 应用和成果转化。

(五) 省科技厅。 吸引国内国际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资源开展高原医学研究、 科技创新和转化, 提升高原医学研究和应用能力, 开展高原病和高原相关疾病临床诊疗关键技术和药物等方面研究及产业创新。 制定项目和课题研究包干制等政策,组织省内外科研人员开展高原医学相关领域科技合作, 开展高原医学专项研究活动, 破解高原医学难题,孵育省级重点实验室。

(六) 省财政厅。 推动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使用, 对高原医学研究中心设施建设、 设备购置、 人才培养等给予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 确保项目建设期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同有关部门拓展高原医学研究人才引进、 培养渠道, 落实职称评定、 考核聘用、 激励和社会保障政策。持续开展援青专业技术人才、 博士服务团职称评聘和督促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比较优势, 吸引更多省外优秀人才助力我省高原医学人才队伍建设。

(八)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高原医学研究中心项目融合建设工作,提出合理规划设计意见。 审批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文件。 指导开展高原医学研究中心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工作, 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高原医学研究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作并按时完成。

(九) 省医保局。统筹医保、 医疗、 医药共同发展, 完善医保相关政策,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高原区域医疗中心沟通协商机制, 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 各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高原医学科研工作。落实高原医学相关领域研究转化基地,推动高原医学专项行动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