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3〕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23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概况

青海是全国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地质灾害具有范围广、数量多、群发突发、灾情严重、治理难等特点。2022年全省共有突发地质灾害144起,其中滑坡64起,崩塌50起,泥石流25起,地面塌陷5起,造成8人死亡,3158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4.36亿元。主要发生在青海东部,其中湟中区36起、西宁市区20起、乐都区23起、大通县15起。

我省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截至2023年5月,根据以往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结果和全省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全省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即威胁人员的地质灾害隐患)6735处,其中滑坡2281处、崩塌2509处、泥石流1743处、不稳定斜坡189处、地面塌陷12处、地裂缝1处,对28.56万人和124.79亿元财产安全构成不同程度威胁。

二、2023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全省地质环境条件、总体降水特征、人类工程活动及近年突发地质灾害情况分析,今年地质灾害仍将呈频发、多发、高发态势。预计汛期(6—9月)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降雨、不合理的工程活动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特别是东部地区强降雨、切坡建房等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一)汛期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汛期是突发地质灾害的高发期,防灾形势将更加严峻,特别是东部地区强降雨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乌兰县,海南州贵德县、贵南县,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玉树州囊谦县,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其中西宁市主城区、湟中区、大通县,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重点关注西宁市主城区北川东侧、东川北侧、南川东侧地带,湟中区上五庄镇、拦隆口镇、共和镇、大才乡、汉东乡、鲁沙尔镇,大通县石山乡、长宁镇、城关镇、极乐乡、塔尔镇、良教乡、桥头镇,互助县西山乡、蔡家堡乡、丹麻镇、五十镇、哈拉直沟乡、红崖子沟乡,民和县李二堡镇、巴州镇、总堡乡、马营镇、峡门镇、官亭镇等区域高陡斜坡、切坡建房地段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

(二)汛后地质灾害趋势预测。10—12月地质灾害相对低发,需要防范由于长期阴雨、不合理的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玉树州囊谦县,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重点防范期。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明显,出现强降雨时,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明显增多。因此,我省地质灾害防范以汛期为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以整个工程建设期为重点防范时段。

(二)重点防范区域。包括全省33个地质灾害高易发县(市、区、行委)。湟水流域中下游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黄土泥岩广泛分布,人口和设施稠密,人类工程活动逐年加剧,加之近年来极端降雨天气增多,全省每年近65%的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于该区域,是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最严峻的地区。特别是湟中区、大通县、互助县近年来切坡建房、取土等工程活动诱发崩塌、滑坡事件频发。黄河流域玛尔挡下游地区,受黄河及其支流侵蚀下切导致高陡土质斜坡、深切沟谷等十分发育,加之工程活动相对频繁、极端强降雨较多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全省每年近20%的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于该区域。黑河及大通河流域中游山区,近年来地震频发,寒冻风化作用强烈,山高沟深,地形切割强烈,松散物源较多,多年冻土发育,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柴达木盆地周缘地区,受构造、干旱等影响,岩土体较破碎,地形坡降大,松散固体物源丰富,便于水流汇集和快速冲刷,加之植被稀疏,在强降雨情况下泥石流灾害易发。青南高原东部峡谷区,新构造活动强烈,地震多发,岩土体较破碎,多年冻土发育且易退化,长江、澜沧江水系侵蚀强烈,地形高差大,降雨丰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较易发。

(三)重点防范对象。受威胁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人口聚集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口临时聚集区和山区各类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工棚,矿山场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推进调查评价,强化成果应用。各地区要抓紧实施重点城镇1:1万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区划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调)查项目,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早期识别现场验证。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求,组织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的“三查”制度,认真开展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拉网式排查,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建立地质灾害风险数据库,动态调整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排序,并逐一落实防灾措施。深入推进地质灾害调查成果运用,根据以往地质灾害调、排查结果和全省1:5万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及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乡村、学校、旅游景区等人口聚集区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程度划定地质灾害极高、高、中风险防控区,建立不同类别的风险管控规则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防范措施,分级落实防灾责任,推进"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建设专项规划,要依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区划结果,引导各项建设选址和农牧民建房选址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严禁切坡建房。

(二)加强群测群防建设,努力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各地区要结合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风险区划,合理研判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强"人防+技防"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群测群防员遴选、培训机制。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极高、高、中风险防控区,逐乡、逐村、逐点、逐区落实责任主体和防灾责任人,建立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相对稳定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确保每个隐患点、风险防控区至少配备1名群测群防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示。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群测群防员和群众查险报险,对发现险情及时上报的给予奖励,对发现临灾前兆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的给予特殊奖励。按计划完成2023年度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实验项目,做好已建监测点设备及预警平台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在线率,合理优化预警阈值和预警模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切实做到预警信息"闭环"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群测群防员上报的险情和自动监测预警信号进行核实研判后发布的预警信息,均第一时间推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落实“叫应”"叫醒"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提醒预警区域县、乡政府提前做好防范应对措施。

(三)强化工程治理,减轻地质灾害风险。各地区要加快推进2023年安排的16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和10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灾损修复,由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确保设计合理、质量可靠,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隐患。

(四)开展避险搬迁,逐步消减灾害隐患。目前全省已掌握298处地质灾害极高(55处)、高(123处)、中风险区(120处)受威胁群众约19.09万人。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方案,按计划持续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威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筹资源,分步实施”原则,分年度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有序搬迁到安全地带。今年,完成已落实年度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西宁市大通县443户、海东市互助县303户和海南州贵南县33户避险搬迁任务。统筹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对风险区隐患加以必要的工程治理和监测预警。

五、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

市州、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

省、市州、县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是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主要责任人。

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各行业部门确定的监测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具体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防工作,是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防灾责任。各地区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市州、县、乡、村五级防治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健全协作机制,强化防灾行业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增强防灾减灾聚合效应。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引发、谁治理”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根据规模和等级,由省、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申请财政资金并组织治理。

(三)及时补短强弱,细化汛期防灾工作。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细化领导带班、专人值守、预警处置等工作,确保及时处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动避让、预防避让、提前避让"要求,在群众或者群测群防员报告灾害迹象、监测预警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及时核实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建议,如遇应当撤离的,需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选择安全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组织撤离危险区内的所有人员。在威胁解除前,坚决杜绝人员回流。各地区要强化与专业地勘队伍合作,充实技术服务力量,协力做好基层防灾工作,有效增强基层主动防灾能力。

(四)加强培训演练,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各地区要对辖区各级防灾责任人、村社干部、群测群防员、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人员等进行地质灾害知识培训。灵活采取集中与分散、综合与单项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开展1次避险演练,切实提升基层群众遇险逃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