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10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吴晓军        

2023年10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下列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2002年11月4日公布)

二、《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2005年7月5日公布)

三、《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2015年10月13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