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建军
2018年5月30日
(公开刊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