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青政〔2025〕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为切实开展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每十年一次的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全面摸清新时代青海省“三农”发展的新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特征、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和农村改革新成效,系统了解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准确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新质生产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新情况,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对象和范围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青海省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具体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保障工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协调支持。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省军区自行组织实施涉及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及时汇总数据并报送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六、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做好普查工作。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要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查。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成果运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助手作用。

附件: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才让太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史长智    省政府副秘书长

        靳生寿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王旭明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总队长

        冯庆一    省委宣传部部务会成员

        王明璋    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范  瑾    省财政厅副厅长

        崔  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  宁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肖向东    西宁市副市长

        黄生昊    海东市副市长

        陈雪邦    海西州副州长

        孙军霞    海南州副州长

        赵海平    海北州副州长

        郭启龙    玉树州副州长

        周  佳    果洛州副州长

        周  涛    黄南州副州长

        甘顺庆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李向东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曼    省司法厅副厅长

        蒋跃成    省民政厅副厅长

        鲁  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马有俊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王宝利    省水利厅副厅长

        韩  强    省林草局副局长

        李  军    省广电局副局长

        王耀春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宇祺    省统计局副局长

        陈  强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张世红    省军区保障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副局长陈宇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