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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经商委等部门关于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东署办(2011)128号    时间:2011年07月20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地区经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考核实施意见

地区经商委  地区发改委 地区监察局  地区财政局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国土局 地区环保局

地区工商局 地区质监局 地区安监局

中国银监会海东监管分局

(二一一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工信部等十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各县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人、措施有力、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初,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企业名单,由地区经商委负责审核确定,经行署批准后上报省经委。

(二)每年3月底前,经省经委上报国家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审核各地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后,由省人民政府向行署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每年4月中旬,行署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及企业。由地区经商委通过行署网站、《西海农民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涉及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名单及关停时间,并上报省经委。

(四)每年10月底前,各县全面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得恢复生产)。及时组织完成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及初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意见格式见附件3)。同时,将本县当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行署。

(五)每年11月底前,由地区经商委牵头,会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行署。并通过行署网站、《西海农民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积极配合省政府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每年12月底前,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考核总结材料由地区经商委报行署批准后,上报省经委。

 四、奖惩措施

(一)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对完成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的县及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省安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金融等部门在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土地开发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职工安置及融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地区财政局、经商委要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各县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积极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及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并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四)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县,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向行署作出书面报告。整改前,地区发改委、经商委及环保等部门,要暂停对该县工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批。

(五)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负责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发改委、经商委不予报批、核准新的工业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报批新增用地。经商委、质监、安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分年度按计划上报本县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对虚报、瞒报、谎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因淘汰而未列入淘汰计划的,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的,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县实行问责,并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1.考核内容及要求

   2. ××××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公告格式)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