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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2年05月10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切实改善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定,现就加强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以下简称 饮用水源 )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近年来,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方面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
  二、明确各县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目标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地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青政函〔2009〕100号)2009年全区共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0个,面积130.4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0.4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20.01平方公里。平安县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面积64.32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4.8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59.44平方公里;民和县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3个,面积14.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2.85平方公里;乐都县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个,面积7.5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6.4平方公里;互助县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个,面积22.6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1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21.51平方公里;化隆县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个,面积12.49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1.69平方公里;循化县划定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面积8.52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3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8.13平方公里。

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按照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批复》(东署办〔2010〕200-205号),2010年全区共划定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0个,面积157.868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4.16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53.70平方公里。平安县划定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三合镇寺台沟水源和响河峡水源2个,共有保护区面积21.11平方公里;民和县划定的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满坪镇大峡门水源和李二堡镇南大山藏峡水源2个,共有保护区面积4.795平方公里;乐都县划定的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高店镇上水磨沟水源、高庙镇羊倌沟水源、瞿昙镇瞿昙沟水源、洪水镇虎狼沟水源4个,共有面积保护区面积4.936平方公里;互助县划定的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南门峡镇水源地、丹麻、高寨镇水源地、五十镇水源地、加定镇水源地、五峰镇水源地、塘川镇水源地6个,共有保护区面积103.685平方公里;化隆县划定的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群科镇水源地、甘都镇水源地、扎巴镇水源地、昂思多镇水源地、牙什尕镇水源地5个,共有保护区面积19.881平方公里;循化县划定的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白庄镇水源地1个,保护区面积3.66平方公里。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维持目前水质,逐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易影响水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禁止新建墓地;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杂物,设有排污口的必须拆除;禁止炸石、取土、采砂。放牧等破坏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堆放或贮存化肥、农药、石油制品、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放养畜禽;禁止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及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鞋、冶炼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或逐步搬迁;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禁止新建墓地;禁止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已设置的要限期搬迁。
  3、在准保护区范围内,因建设确需进行采石、采矿、取土,采砂等活动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合法手续,由有关批准机关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界定范围后方可进行。弃渣要固定堆放,取料活动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表土和植被,防止人为的水土流失。
  4、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畜禽养殖场、畜禽产品加工、工矿企业及疗养场所;因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范管理,建造堆存设施,防止污染源扩散。
  5、在保护区范围内,原建工矿厂房及其他构筑物影响水生态环境、污染水体的,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必须限期拆除。
  6、在保护区范围内,确需新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必须建设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水及废弃物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不得排放。
  7、在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积极推行农业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降低化肥使用量,增施有机肥,禁止使用高剧毒,高残留农药。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革,恢复森林植被,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对保护区内的森林植被实行封禁治理。
  三、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

(一)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等有污染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旅游宾馆、饭店、人造景观、娱乐设施。

(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对水源的污染。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及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不断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等措施。

(四)进一步夯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各级保护区边界及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同时,针对薄弱环节,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

(五)加大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

(七)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抓好事故处置,确保饮用水安全。

(八)整治现有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在2012年底前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对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进行限期整改达标排放,对整改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2012年前关停或者搬迁。

(九)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成立各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由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局、旅游局等部门和水源地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责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水源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落实,定期研究解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并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县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水源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实现水源地保护目标。

(三)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按照不同水源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于2012年6月底前地区环境保护局备案,依据方案开展县镇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并于10月底报送工作总结。

(四)注重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通过联合督查、联合整治、联席会议等形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搬迁和关闭实施挂牌督办,共同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协同长效的联动机制,力争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五)严格督查考核。饮用水源整治工作责任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报地区环保局。地区将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由地区监察局牵头对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对方案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拖延推诿、执行不力,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纪律和行政处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方案落到实处。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