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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6月18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国土资源局《海东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海东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国土资源局 2012年5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全区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属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主要任务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或农(牧)民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地籍调查,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状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村庄内部宅基地及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状况;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和使用情况予以确认。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地、县互联互通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则

土地登记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全部范围的集体土地和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各县充分利用已往已完成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保持成果的延续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四、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土地登记办法》;

(七)《土地登记条例》;

(八)《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地〔籍〕字第26号);

(九)《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自然资源部17号令);

(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五、工作步骤

(一)组建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农村的稳定与和谐,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藏区政策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1〕50号文件要求,成立海东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王发昌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张启庆 行署副秘书长

米林春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邓生海 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田有龙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严小宁 地区农牧局副局长

孔明旭 地区林业局调研员

蔡艺武 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玉学 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胡青乐 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邓生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如下:

成 员:梁重庆 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科科长

张文靖 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中心副主任

张艳平 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中心副主任

张丽沙 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副队长

韩子锐 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科科员

俞延琴 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科科员

(二)准备工作: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三)确定技术协作单位。由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有资质、信誉高、责任心强,对县情熟悉的技术协作单位承担测量、制图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按相关要求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外业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等。

(五)登记发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归属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向所有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六)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地、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

(七)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地、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八)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九)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十)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地、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 2011年7月,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则制定、开展试点、业务培训等。其中各县实施方案需报地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地级试点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28日。包括开展行政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根据集体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将查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归属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底至2014年底。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将查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

(四)数据库建设。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各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底开始数据库建设,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七、职责分工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地区负责全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培训;督促检查所辖各县工作;汇总、分析及归档市级成果;建立地区级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村支部、村委参加的工作组织,全程参加工作,发挥熟悉农村情况的土地协管员和老党员等优势,全力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涉及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负责部门。

八、工作方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全区调查成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分类处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获取村庄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类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2、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实地指认权属界线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 主体平等 村民自治 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推荐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3、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4、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5、涉及依法 合村并组 的, 合村并组 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合村并组 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6、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对于 撤村建居 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8、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0、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可以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权属界线指认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以指界确认的方式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以文字形式通知土地权属界线利害关系人到达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通知或者不到现场指界的,按照到达现场的利害关系人指认的界线形成指界结果,将指界结果送达未到场的利害关系人,并以文字形式告知其如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将按照本结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未到场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结果或者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被采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2、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无法找到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认形成的指界结果采取在现场公告,公告15日无异议,本宗地土地指界人出具 未找到的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界线异议被采纳的,同意更正登记 的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土地登记后找到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其对土地权属界线提出的异议被采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指界的错误责任由到场指界的利害关系人承担。

4、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界线一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效的批准文件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该侧不再签字,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属界线的确认情况和依据。

(四)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九、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确权成果、数据成果、登记成果、土地证书、工作报告、数据库成果等。

1、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

2、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界限争议原由书》;

3、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地籍调查表》;

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5、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

6、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成果表、采用数字地籍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界址点成果表;

7、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面积计算表;

8、土地登记申请书;

9、土地登记审批表;

10、土地登记簿;

11、土地归户卡;

12、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3、集体土地所有证;

14、集体土地使有证;

15、国有土地使有证;

16、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7、地、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18、采用数字地籍地区农村地籍数据库或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