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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东署办〔2013〕102号    时间:2012年08月21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国土局《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15日


海东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地区国土局  2012年8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区6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做好调查成果的应用。(各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地区水利局负责山洪和水库库区灾害隐患的调查和评价;地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交通干线等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地质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地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危害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并制定相应的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掌握隐患点情况,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监测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沟通协助县政府开展排查与动态巡查工作,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核查队伍进驻重点县。(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水利局督促指导)

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全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各县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气象、水利、国土部门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地、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各县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责任人。(地区文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应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 、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地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灾害易发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地区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农牧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县人民政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等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县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县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林业局、农牧局等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指导)

四、综合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危害严重,危险性大,且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地、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资金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要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由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县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各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地、县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地区交通局、水利局,海东军分区、武警海东支队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区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地、县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牧局、安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地面沉降防控的共同责任制,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合理实施地下水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遏制地面沉降进一步加剧。在开展全区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地、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负责,各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人防办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落实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各县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中。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各县每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等给予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加强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及时报告险情,落实搬迁避让措施。(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落实有关法规和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及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制度。(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相关制度,有关部门支持)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列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年度预算,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加大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县要探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习,加强领导和协调;县、乡(镇)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地区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乡(镇)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监察局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