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青海省社区“残疾人之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社区“残疾人之家”建设,经行署研究,除省残联为每个社区“残疾人之家”配套60%资金外,其余40%均由各县自行解决,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