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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对全区土地例行督察通报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9月24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意见书》(西〔2012〕3号)和8月27日召开的海东地区土地例行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要求,现将对全区土地例行督察通报问题进行整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报的问题

在2012年8月27日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召开的海东地区土地例行督察情况通报会上,通报并要求整改的主要问题是: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问题。

违法违规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人民政府违规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涉及2个批次,面积6.31公顷;省人民政府违规批准互助县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外一般耕地,涉及1个项目,面积2.09公顷;化隆县、互助县、平安县、民和县、乐都县等5县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涉及19宗地,面积16.42公顷;乐都县、民和县、化隆县、互助县、平安县等5县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涉及23个项目,面积25.61公顷(见附件3表1)。

(二)土地供应问题。

1、违法违规出让土地。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循化县等4县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涉及16个项目,面积12.21公顷;乐都县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涉及2个项目,面积2.15公顷(见附件3表2-1)。

2、违法违规划拨土地。乐都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涉及13个项目,面积5.97公顷(见附件3表2-2)。

3、违反产业政策供地。化隆县人民政府违反《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为1个项目供地,面积3.81公顷(见附件3表2-3)。

4、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2011年全区有19宗地3612.58万元土地出让收入逾期尚未征收到位(见附件3表2-4)。

(三)土地登记和抵押融资问题。

违规办理土地登记。2011年循化县在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登记,涉及2宗地,面积0.23公顷(见附件3表3)。

(四)土地执法问题。

违法违规占用土地。2011年全区共有124宗违法违规占地,涉及面积292.57公顷(耕地214.25公顷)。其中,未报即用共有68宗,涉及面积132.29公顷(耕地86.13公顷);边报边用共有34宗,涉及面积91.35公顷(其中耕地69.08公顷);未供先用共有22宗,涉及面积68.93公顷(耕地59.04公顷)(见附件3表4)。

(五)涉地部门履责问题。

1、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未经土地预审违规批准核准建设项目。2011年海东地区及各县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未经土地预审,违规批准立项或备案55个(见附件3表5-1)。

2、规划部门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2011年海东地区及各县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违规为61个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3表5-2)。

3、住建部门违规办理施工许可。2011年各县住建部门在建设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违规为32个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见附件3表5-3)。

(六)土地管理和利用政策文件问题。

2011年青海省及海东地区共有3份土地管理文件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内容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出让收支管理及供地主体等方面(见附件3表6)。

二、整改意见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问题。

对违法违规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撤销违规批准的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措施,完善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关于土地供应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向禁止类项目供地、违反法定供地方式供地等违法违规供地问题,在分类纠正到位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土地供应审查把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欠缴出让收入问题,要限期追缴到位,并依法征收违约金。对仍不及时足额缴纳的,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出台具体措施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行为。

(三)关于土地登记和抵押融资问题。

对违法违规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严格依据《土地登记办法》,限期整改到位。严把土地抵押登记关,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关于土地执法问题。

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要限期逐宗依法整改查处到位。凡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到位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及有关规费,并按照刑法和15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的好转。

(五)关于涉地部门履责问题。

要进一步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涉地管理部门责任。对相关部门违规履责发放的有关行政许可批复,要依法予以撤销,直接造成违法用地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关于土地管理和利用政策文件问题。

对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应予以废止或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三、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政府及地直相关部门对督察指出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护短,按照“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制度完善到位”的整改标准,研究探讨整改工作中的难点,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使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顺利一次通过验收。

(二)认真整改。例行督察成效如何,整改查处是关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自身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要明确。切实抓好“六个该”,即该没收的要没收,该拆除的要拆除,该罚款的要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强制执行,该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要提出建议,该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地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地委、行署领导下,加强指导和督察,坚决防止“表面敷衍、措施软化”等倾向。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共同完善联合查处机制,对发改、经商、住建、财政等部门的问题整改要一并列入整改验收范围。

(三)强化机制。通过这次例行督察的整改,要切实举一反三,全区特别是各县要从制度上查找原因,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的发现、制止、查处机制。

(四)按时完成。各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在前一阶段初步整改的基础上,按要求全方位开展工作,认真对照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于2012年9月12日前完成,将整改报告上报地区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于2012年9月20日前由省政府组织验收。

附件:

1、海东地区土地例行督察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时间计划安排表;

2、海东地区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汇总表;

3、相关问题明细表。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