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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对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干部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通知
来源:东署办〔2013〕115号    时间:2012年09月24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了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青海省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卫平保〔2009〕3号)精神,经行署研究决定对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进行疾病健康普查,通过健康普查,达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从而减轻患者负担的目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截止2012年6月底,凡参加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及退(离)休人员(包括省驻地各单位参保人员)。对2011年度个别县部分参保职工已开展了健康普查的参保人员,这次健康普查不再安排。

二、经费来源

健康普查经费计划人均300元,经费分两部分筹集:一部分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统筹资金中补助;另一部分根据《青海省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青卫干保〔2009〕3号)精神,地直机关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拨付到地区医保办;各县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标准安排,省驻地、县各参保单位按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审核金额,由单位缴纳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普查医院

凡列入这次健康普查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全部在属地、县级人民医院进行健康普查;居住在西宁地区的退(离)休人员在省定点医院体检;居住和工作在外地的干部职工及退(离)休人员各自在所在选定的医院体检,健康普查人均费用350元,由各县社保局依据发票核报,超支不补。

四、普查时间

健康普查时间从2012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之内完成。各县根据地区健康普查安排时间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的健康普查工作,异地居住人员于10月底以前将体检发票寄到原所在单位,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到地、县医保经办机构核报。

五、其它事宜

(一)各县接此通知后,一是认真填写体检人员花名册核实本辖区内退(离)休人员居住、体检地点;二是尽快确定健康普查的项目及医院,并由确定的医院具体安排各单位体检时间;三是由单位负责向外地居住的退(离)休人员通知体检的有关规定。

(二)此项工作具体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地、县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为确保体检质量,要求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迅速与定点医院签订体检协议,明确体检的内容、标准、质量要求等,并将协议内容予以公示,以便于体检人员知悉,也便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三)今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健康普查,有些特殊需要检查的由各县自行确定,但不得从医保基金中列支费用。

(四)请各县将体检单位人员报地区社保局审核后,方可开展疾病普查,未经地区社保局审核的,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