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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海东地区品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工商局制定的《海东地区品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19日


                     海东地区品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地区工商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区品牌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发展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海东地区关于加快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海东地区推进商标战略工作意见》和《海东地区推进商标兴区商标强企商标富农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地、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品牌建设和发展资金。

第三条 品牌发展资金实行地、县级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管理。

(二)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使用、保证效果。

第二章 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品牌奖励方面。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称号。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海东地区知名商标等称号。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畜产品商标和文化产业、旅游业商标、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的企业。 

(二)品牌宣传推广方面。①由地、县政府主办的重大品牌推介宣传活动;②由地、县主办或支持的国内外重大会展,由地、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承办的海东品牌推介、展示活动和海东品牌宣传等费用,承办单位编制费用预算,经地、县财政审核,报经地、县政府同意,在核定的费用额度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和承办单位分别负担;③政府各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品牌推介、宣传和展示活动中积极探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地、县政府认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和承办单位分别负担。

(三)自主品牌建设方面。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鼓励企业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形象设计等费用;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等品牌建设和国外商标注册等基础工作;品牌企业参加省、地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国际知名会展等;为提高自主品牌知名度,注明“青海海东”字样在国外媒体、国家级及省外主流媒体开播广告、在国内外大城市繁华地段、高速公路等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等费用,以及企业开展的品牌价值评估费用。

(四)公共服务方面。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开展品牌申报、维权、考核、调研、培训、公示公告等。由地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产品、认定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等所开支的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地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青海品牌维权、青海品牌人才培训、品牌考察、品牌调研等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从2013年起地县政府将品牌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品牌专项资金20万元,并视财政状况和品牌推进情况逐年递增。

第七条 品牌发展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二种方式。企业同一产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分级获奖的,按最高一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地、县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称号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二)对新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每件奖1万元;

(三)对新获得海东地区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1000元;

(四)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3000元;

(五)对成功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文化(旅游)产业商标和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设立品牌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品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实施。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的注册商标;

(二)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部门或单位;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品牌发展资金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品牌发展资金的理由、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称号奖励的项目批复;

(三)项目补助实施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单据;

(四)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招标资料及合同;

(五)最近两年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

(六)荣获称号及注册成功的证书和认定的文件;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海东地区知名商标”的企业,以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畜产品、文化(旅游)产业、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的企业在获得称号之日或商标注册成功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海东地区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经企业注册地职能主管部门审查报地区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海东地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审核。

经评审办公室审定,报经行署主管专员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品牌发展资金由评审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行署主管专员审批,按预算表管理程序拨付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的监督检查,评审办公室对品牌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发展资金使用和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并对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品牌发展资金使用中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发展资金的行为,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政府参照制定品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