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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地区2012年落实草原生态 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东署办〔2013〕4号    时间:2013年01月28日    


各县人民政府:

《海东地区2012年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12日


海东地区2012年落实草原

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长效机制,实施草畜平衡制度,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发展畜牧业,确保农牧民增收,根据《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畜牧业基本状况。2011年,畜牧业产值21.29亿元,畜牧业增加值11.44亿元;全区牛、羊、猪、鸡(兔)存栏分别达到27.09万头、138.39万只、61.79万头、158.57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9.92万吨、1.03万吨、5.11万吨。

(二)天然草地资源及利用。全区天然草地面积1300.34万亩,其中:平安县85.74万亩、互助县304.53万亩、民和县147.13万亩、乐都县242.17万亩、化隆县315.19万亩、循化县205.58万亩;全区可利用天然草地面积1111万亩,其中:乐都县177.6万亩、互助县253.47万亩、化隆县287.22万亩、民和县126.38万亩、循化县195.51万亩、平安县70.82万亩。天然草地理论载畜量194.03万羊单位,其中:平安县7.9万羊单位、互助县42.47万羊单位、民和县14.95万羊单位、乐都县14.82万羊单位、化隆县68.15万羊单位、循化县45.74万羊单位。经过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全区天然实际载畜183.29万羊单位,其中:平安县7.17万羊单位、互助县33.25万羊单位、民和县14.82万羊单位、乐都县14.81万羊单位、化隆县67.48万羊单位、循化县45.76万羊单位。

(三)牧户数量。全区承包草原的农牧户达到324161户,省级核定纯牧业户580户,2804人;其中:互助县123户,474人;循化县355户,1888人;乐都县102户,442人。

二、2011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草原承包及农牧户调查工作。全区以联户方式承包草原1109.9万亩,占任务的99.9%,涉及94个乡、2个管委会、1563个村、323081户,全区仅有互助县五十镇寺滩村1.1万亩(296户)草原由于该村与佑宁寺草原权属争议,没有承包。将占有草原的农牧户均纳入农牧户进行统计,农牧户以2010年底数为准,全区农牧户达到324161户。全区发放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各1576本,并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占任务的99.93%。

(二)基本草原划定。划定基本草原面积(天然草地)1111万亩,其中重要放牧场1091.08万亩,水源涵地19.92万亩。

(三)草畜平衡。全区基本草原全部纳入草畜平衡范围,实施草畜平衡面积1111万亩,经逐级核实,全区天然草地载畜量实际载畜183.29万羊单位的水平,理论载畜量194.03万羊单位,负载10.74万羊单位。以一卡通(互助、平安、乐都县)或现金(循化、化隆、民和县)形式发放草畜平衡奖励资金323865户、 1664.85万元,占任务的99.9%。经草原生态监测,可食牧草鲜草产量2730千克/公顷,比上年提高12.89%。

(四)牧草种植及补贴发放。民和、乐都、平安、化隆县延后一年实施即在2012年进行,互助、循化县对种植了牧草的农牧户据实补贴,以一卡通或现金形式发放。全区种植牧草30.57万亩,占任务的100%。其中:当年生以燕麦为主,种植24.57万亩,涉及77个乡镇708个村104477户;多年生9万亩,涉及36个乡镇241个村15844户。全区以种子实物、现金形式发放补贴资金547.7万元,占任务的100%。

(五)生产资料补贴。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纯牧业户进行补贴,发放580户、29万元,占任务的100%,涉及循化、互助、乐都县7个乡9个村。

(六)信息录入。完成323865户牧户信息录入,占任务324161户的99.9%。

(七)牲畜良种补贴。引进种公牛(主要是大通牦牛)450头,种公羊2577只,母羊3400只,总投资562.62万元,省级补贴资金471.57万元,群众自筹及县级配套91.05万元。

三、编制依据

(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预拨部分地区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12〕559号);

(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12〕559号;

(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草原日常管护经费和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12〕1985号)。

四、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草原生态、确保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依法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加大人工种草力度,推进饲草料加工、舍饲圈养、畜种改良,发展设施畜牧业;树立草原生态全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保护草原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人、草、畜平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牧民自愿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让农牧民群众了解草畜平衡及补奖内容、权利责任,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五到户”,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保证政策落实公开、公平、公正,调动农牧民积极性。

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按照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加强草原生态及载畜量监测,健全牧户信息,全面落实草原奖补机制各项政策。

坚持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种植结构调整并举的原则。加强草场鼠虫害、毒草防治等技术性措施,提高天然草地产草量及理论载畜量;农畜联动,草畜结合,进一步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饲草料种植、加工,最大限度挖掘农区畜牧业发展潜力,确保农牧民畜牧业增收和畜产品供给。

坚持补奖结合、激励约束的原则。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把草畜平衡奖励和牧民生产性补贴政策有机结合,认真落实配套性政策措施。按照省上“四到地”的要求,将权责落实到县,任务分解到县,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生态保护效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补奖政策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

全部天然草地实施草畜平衡制度,总面积1111万亩,占天然可利用草地面积的100%,草畜基本平衡;建设人工草地33.57万亩,其中多年生9万亩,当年生24.57万亩;发放纯牧业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580户;发放牲畜良种补贴。通过落实5年为一个周期的补奖机制政策,逐步落实基本草原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遏止草原生态退化趋势,提高天然草地产草量,人工种草及饲草料加工取得突破性进展,舍饲圈养收效明显,设施畜牧业有较大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畜产品供给增长、农牧民增收多赢的局面。

五、补奖方案

(一)草畜平衡奖励

1、草畜平衡区域。全区天然草地均纳入草畜平衡区域,总面积为1111万亩,其中:乐都县177.6万亩、互助县253.47万亩、化隆县287.22万亩、民和县126.38万亩、循化县195.51万亩、平安县70.82万亩。

2、草畜平衡任务。全区天然草地实际载畜量维持在183.29万羊单位的水平,占理论载畜量94.46%,其中:平安县7.17万羊单位、互助县33.25万羊单位、民和县14.82万羊单位、乐都县14.81万羊单位、化隆县67.48万羊单位、循化县45.76万羊单位。对履行了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给予奖励,标准为每亩1.5元,全区计划发放奖励资金1666.5万元。

3、组织实施及补贴发放办法。按照《青海省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计算标准》,以草原承包的“联户”为单位,核定天然草地理论载畜量,并调查登记现有放牧牲畜及实际载畜量,建立县、乡、村草畜平衡台账,地与县、县与乡、乡与村签订草畜平衡任务目标责任书,村与联户代表签订草畜平衡合同,并公示。根据草畜平衡台账,乡镇政府、县农牧部门对每个“联户”的实际载畜量,在年底进行一次核实,并将逐户核实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采取“一卡通”形式将奖励资金发放到户。

(二)良种牧草补贴

1、补贴内容。对种植牧草的对象,以项目管理或直补的两种方式,以现金、种子等形式发放补贴,补贴的牧草品种按照青海省牧草良种补贴名录执行。

2、补贴区域及任务。种植多年生牧草33.47万亩。其中,多年生9万亩(民和县3万亩、互助县2万亩、化隆、乐都、平安、循化县各1万亩),每亩补贴50元,补贴450万元;当年生24.57万亩(民和县2.10万亩、乐都县2.27万亩、平安县3.10万亩、互助县5.30万亩、化隆县7.30万亩、循化县4.50万亩),每亩补贴10元,补贴245.7万元。

3、补贴办法及措施。按照省下达的计划任务,人工种草由地、县农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项目管理和直补两种方式。项目管理方式:县农牧(畜牧)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地点、牧户、种植面积及品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量,经地、省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批复后实施;由县农牧(畜牧)部门统一组织将牧草良种以实物形式按种植计划任务发放给农牧户,并负责技术指导和农牧民技术培训;年度任务完成后,项目县组织自查验收,并申请地、省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奖补机制绩效考核。直补方式:由县农牧(畜牧)部门负责逐级核实农牧户的人工种草面积,核实结果逐户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农牧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补给谁的原则,采取“一卡通”或现金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县农牧(畜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招标采购所需牧草良种,并由地区农牧、财政部门监督。牧草良种补贴实行分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牧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农牧(畜牧)、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1、补贴内容及任务。全区纯牧业户580户,2804人;其中:互助县123户,474人;循化县355户,1888人;乐都县102户,442人。每户500元,补贴资金29万元。

2、补贴办法与措施。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纯牧业户,给予生产资料补贴,由县农牧(畜牧)部门核实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以“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四)牲畜良种补贴

按照省农牧厅牲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由地、县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绩效考核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的要求,地区对各县补奖政策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效果、补奖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政策制定落实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一)考核内容。组织机构,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目标责任制等;草原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资金管理;草畜平衡;牧草良种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制度建立及落实,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管理,宣传及培训。

(二)考核方法。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两种方式相结合,重点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年终结合检查验收,重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省上要求的比例抽查农牧户。

(三)绩效奖励。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奖励资金,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给予通报批评。

七、进度安排

2013年1月底前完成基本草原保护标志设立;2013年2月底前完成农牧户载畜量及草畜平衡义务核实;2013年3月底前完成草畜平衡奖励、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是草原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投入保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领导小组,明确财政、畜牧、发改、农业、国土、民政、统计、林业、公安、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地、县农牧、财政部门要结合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草畜平衡核查机制。保护草原生态工作及落实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纳入县、乡及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草畜平衡、人工种草等任务,严格考核。

2、完善制度,依法建立草原生态保护机制。根据《青海省禁牧与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地、县结合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农牧户的保护草原生态的权益、责任、义务。

(二)保障措施

1、加强草原及饲草基地建设,发展种草养畜和后续产业。制度性措施与技术性措施相结合,草原生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推进鼠虫害及毒草防治,推行划区轮牧,进一步确保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加快草原生态恢复。农畜联动,种草养畜,大力调整种植结构,扩大饲草种植面积,着力推广饲草套复种技术、全膜双垄玉米种植技术、燕麦、箭舌碗豆等高产饲草饲料作物品种及栽培技术。推进饲草青贮、黄贮及秸秆颗粒加工,提高秸秆加工利用率;发展全价饲料和草食畜精料补充料,提高全价饲料入户率;大力推广标准化畜禽舍,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大力扶持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大户,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积极扶持发展家庭特色种养业、采集加工业、特色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业、民族手工艺业,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牧户收入。

2、加强草原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草原监管。进一步加强地、县草原监理站、草原站,乡镇政府及畜牧兽医站设立草原监理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草原管护员222人,草原管护员协助县、乡(镇)草原监理人员对联户(村委会)、牧户的载畜量进行核定,对监管责任区的放牧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动态管理,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告乡政府及草原监理机构。加强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草原管理及技术服务队伍,为搞好各项工作提供有利技术支撑。依法开展草原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草原生态监测,完善草原监测方案,改善监测手段,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提供依据。加强草原执法及技术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备交通通讯和办案设备。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牧户信息、草原承包、草畜平衡、和相关政策等的电子档案,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3、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补奖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开展经常性检查,进行全程监督,督促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目标任务及工作进度要求,定期组织农牧、财政等部门深入乡、村及牧户,全程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据平时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绩效考核,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建立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农牧、财政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编报工作,逐级上报工作动态、政策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5、强化宣传教育,树立草原生态全民保护意识。重点加强草原生态系统研究及生态功能评估,掌握草原生态平衡规律,评价草原生态退化的社会、经济影响,并作为提高草原生态全民保护意识的科学依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全体公民了解草原生态现状,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理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顺利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海东地区2012年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任务及奖补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