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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东署办〔2013〕41号    时间:2013年03月27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监测、咨询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新青海、新海东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青政〔201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是规范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制定规划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地委、行署中心工作,进一步发挥统计“反映、监测、预警、引导”等职能作用,为全区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统计保障,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客体多元化、多层化、差异化特征日趋明显,统计调查任务艰难而繁重;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四大工程”深入推进,统计改革任务急迫而艰巨;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快速增长,统计信息影响力日益增强,迫切需要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同时,目前统计工作还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机构不够健全、信息化水平不高、部门统计覆盖面不全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已是当务之急,必须放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动。

二、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宗旨,着力推动统计生产和管理方式改革,着力加快统计方法制度创新,着力打造现代化统计信息平台,着力加强依法统计和队伍建设,力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海东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地委、行署中心工作,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保障社会和谐作为全区统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海东工业园区、东部城市群、高原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等“三大历史任务”和“八个走在全省前列”的战略部署,不断提高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适应统计“四大工程”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科学的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对统计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统计生产流程、统计行政审批过程、统计成果发布的公开透明。

──坚持创新路径、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统计方法制度、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对接并深入推进统计“四大工程”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全区统计工作水平。

──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全面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筹管理职能,整合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加强纵横联系,形成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统计网络,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三)发展目标

着力构建“调查规范、监测科学、服务优质、网络健全”的统计格局,逐步形成体制完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组织结构合理和全面准确反映海东发展情况的大统计体系。到2015年,把统计部门打造成为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管理中心和监测评价中心。

三、积极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联网直报系统等相互联系、共为整体的“四大工程”,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再造,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

(一)全面实施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从2012年报和2013年定报开始,全区“三上”企业全面实施一套表制度;2015年,全区所有统计单位全面实施一套表制度,全面实现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同步接收、审核和共享原始数据。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实施本区域内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全力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动员、业务培训、设备配置、网络建设等相关工作,确保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抓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地、县统计机构要按照“先入库,再有数”的要求抓好名录库更新管理工作。建立统计登记管理制度,各县要进一步完善方便快捷的统计登记流程,实行企业单位成立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与统计单位名录库登记同步进行。各级工商、质检、编制、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信息,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的“无缝对接、实时共享”。

(三)强化“四大工程”基础保障建设。地、县统计机构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建立适应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要求的网络环境,配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确保实现与省、地系统的互联对接和统计信息网络的“五级联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单位的指导,督促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和业务人员,加快健全联网直报系统,规范电子台账和报表。

(四)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行署及各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予以保障。对国家安排的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中心统计工作,地县及时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整合各方面力量,构建务实高效的工作平台。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必要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科学组织统计调查工作

(一)提升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进一步提高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等基础数据质量,加强部门核算指标的统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业核算数据的部门支撑力。坚持GDP核算下管一级,稳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注重地、县级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结构和速度的衔接。建立科学规范的核算数据评估机制,积极规范各县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办法,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各县要围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重点加强对工业、农业、建筑、投资、能源、消费、城乡收入等核心专业的统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推进统计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加工环节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调查效能,全面提升统计数据生产能力。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海东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地县统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组织实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加快建立全区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快建设全区服务业企业(单位)联网直报平台和服务业部门信息采集发布平台,积极实施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全面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单位)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督导部门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为全区服务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海东文化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地县统计、宣传、经商、民政、文化、税务、体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和重点文化产业活动单位直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机制,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海东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投入和人才统计工作,根据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拓展和调整统计调查内容,客观准确反映我区科技创新成果、新兴产业发展状况和东部城市群建设进程。

(五)加强社会和民生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统计工作,推进与民生相关的统计调查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着力做好人口与劳动力统计调查监测,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收入、教育、卫生、体育、就业、社会保障、价格、住房等统计调查工作。

(六)认真做好各类普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各类普查调查工作。建立普查、常规调查衔接机制,制定历史数据修订办法,规范和明确普查年份对历史数据调整的原则、范围和具体方法。

五、大力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工作人员。发改、经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保、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体育、旅游等综合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统计科室,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责;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数据处理平台,按要求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各类重点监测和服务业统计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拓展统计范围,实现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的转变。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不断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二)加强地县乡统计机构建设。地县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律、省政府规定和省统计局关于《青海省<县级统计局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硬件环境等达到规范化标准,力争2015年全区所有县级统计机构通过省经验收,并争创优秀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社会经济总量和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海东工业园区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加快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各级政府及统计部门要按照省统计局关于《青海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职责》要求,重点在乡镇统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宣传培训、业务规范、数据质量上下功夫,明确统计工作由一名乡(镇、街道)负责人主管,并在乡(镇、街道)机关或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中确定专门统计岗位及人员,承担日常统计工作和各类普查工作。接受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工作。“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律、省政府规定和青海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要求,设置或明确统计机构,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完善联网直报条件,按要求直报企业数据。建立常规统计调查企业(单位)统计信用和规范化建设档案,探索实施“三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制度,将连续两年不达标企业列为当地统计机构的重点监管对象。其他各类统计调查单位都要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要求及时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积极试行和推广统计代理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强行干预企业客观真实地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强令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据。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推动地区部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整合,建设海东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库,建成全区经济社会数据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分专业应用平台,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及各行业、各相关产业的业务分析需要。制定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地、县、乡镇(街道)以及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积极完善全区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统计数据备份系统;适时推广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科技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

六、着力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一)加强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地县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进统计规范化建设,完善统计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程序,确保统计行为规范有序开展。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报送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基本单位名录等资料。要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定统计报表及开展统计调查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

(二)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夯实统计数据采集基础。加强数据报送环节的审核验收,强化对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加工汇总、上报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完善主要数据质量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流程,着力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强化部门数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其统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统计部门指导,要及时主动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切实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出有据。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能源统计和保障房建设统计等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

(四)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各级统计数据的使用要以同级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需与统计机构联审确定后方可使用,其中各部门通过系统内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会同统计机构联审确定;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主要统计数据,需经统计机构的批准。

七、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一)突出重点统计监测。不断完善以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小康建设、“三大历史任务”实施、社会发展评价、节能预警及生态环境建设等为重点的统计监测体系。在国家、省相关监测体系框架下,研究制定县级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与地区级监测同步实施。

(二)做好社情民意调查。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利用多种调查方式,围绕民生实事、政府服务、科学发展和社会管理等各级领导和民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和社情民意专项调查,搭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

(三)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诠释解读和决策咨询能力,建立海东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和地、县两级经济运行快速调查监测机制,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增强经济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强化统计分析服务。着力提升统计月报、统计专报、统计分析资料、统计服务专刊等统计产品水平,深度开发统计信息和数据资源,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研判,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展统计服务,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查项目,加强专题分析研究,全力打造统计服务精品。做好各类年度公报、普查资料发布工作,确保统计资料普惠于民。创办社情民意调查内参,及时为地委、行署提供相关调查成果资料。强化区域统计交流与合作,及时收集区域发展数据资料,开展区域发展比较分析,为地委、行署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八、切实加强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抓好分解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二)健全统计机构。地县乡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大统计体系建设的核心版块,务必按照推进统计改革的战略要求加以认真对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理顺现有机构设置,力争2013年地县能源统计机构落实到位,探索建立文化产业、信息化产业等新兴产业的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海东工业园区要科学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分管统计领导,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加强规范化建设。

(三)加大经费投入。为满足统计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各级政府要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四大工程”建设经费和统计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民意调查、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政府要安排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资金,着力改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工作条件。

(四)坚持依法统计。进一步抓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施行和“六五”普法工作;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将统计知识和普法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统计、法制、司法、监察等部门参与的统计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统计巡查、统计督查、统计监审“三位一体”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为被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力量;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五)强化统计宣传。地县统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机构密切合作,探索建立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效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统计门户网站、在线统计工作平台等各种渠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宣传和统计指标的阐释工作。重点开展好统计法制宣传日和统计开放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统计法》和统计知识“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媒体”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统计、支持统计的良好氛围。

(六)抓好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每三年对全区统计干部轮训一遍,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统计系统业务竞赛活动。要加强统计干部管理,各部门综合统计责任科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统计部门;各县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统计部门负责人时,须事先征求地区统计部门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调整要经地区统计部门同意;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统计人员调整应事先征求县统计部门的意见。加大统计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实施统计干部在统计部门系统内、政府部门之间和地方挂职锻炼或任职。

(七)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将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并建立奖惩机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促进统计工作任务完成。由地委行署督查室会同地区统计局定期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高效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