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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的《海东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行署领导审阅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海东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海东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 则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及青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的通知》(青安监应急〔2012〕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预案》修订如下。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责任明确,迅速高效、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县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立即自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二)各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防范本行政区域或者职责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妥善处理。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各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漏报。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县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


织力量救助事故单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积极参加或者密切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七)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迅速


向行署报告,行署视实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救险应急工作,通报事故消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案情和救助情况。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海东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专员。


  副总指挥:行署秘书长。


           行署办公室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行署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处理。


  2.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抢险紧急管理办法和非常应急措施。


  3.代行署草拟各种文件、通报,分析事故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呈报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4.做好人员安排、审批、调运抢险物资、设备及调配抢险救灾等事宜。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及其职责。


  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事故发生所在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成  员:根据事故发生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行业,抽调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承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具体工作;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定、指示;检查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承办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交办的各项紧急事务。  


  (三)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 长: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专员。


副组长: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事故发生所在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有关县人民政府、地区安监局、公安局、工会、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行业单位,并邀请检察院和相关专家参加。


  职 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行署或授权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通讯电力保障组:设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东


分公司。


组 长:电信海东分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海东、黄化电力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地区电信分公司、移动海东分公司、联通海东分公司、邮政局、海东电力公司、黄化电力公司、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


  职 责:保障重特大安全事故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和电力畅通,为通信和电力畅通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3.交通运输组:设在地区交通局。


  组  长:地区交通局局长。


成员单位:地区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交警支队、海东公路总段。


  职  责:紧急调用车辆,保障交通畅通,拆除有关建筑物,临时征用土地,配合有关部门紧急运送伤亡人员。


  4.治安保卫组:设在地区公安局。


  组  长:地区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地区公安局、林业公安局、消防支队。


  职  责:保障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的及时开展,维持治安秩序,保障设备、物资的安全,防止事故现场再次发生意外事故。


  5.医疗卫生组:设在地区卫生局。


  组  长:地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地区卫生局、药监局、水利局、工商局。


  职  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检测水源、食品卫生及食物中毒等情况;负责调用救护车、应急药品及医疗器械、医务人员等。


  6.伤病员及其亲属安抚组:设在地区工会。


  组  长:地区工会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成员单位:地区工会办事处、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职  责:事故发生后,代表政府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事故中的受伤者及死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思想教育,做好灾后稳定工作。


7.宣传报道组:设在地委宣传部。


组  长: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员单位:地区发改委、经商委、文广局、教育局、海东报社。


职  责: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实情及救援进展情况,按指挥部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案情,并防谣避谣,以事故教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三、奖励和处罚办法


  (一)对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行署、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组织领导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3.在及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的规定和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漏报实情的单位和个人。 


  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单位和个人。


  4、违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5、阻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工具、设备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处理工作经费或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不坚守岗位,不尽职尽责,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8、在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理期间,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物的。 


  9、阻碍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性活动的。 


  10、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处理工作的。


  11、有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


为。


四、其它


本预案主要明确行署及有关部门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地、县管理责任,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预案,报行署备案。特别是本预案中各工作组的组长,要负责做好本组的人员确定,职责分工,设备配备等工作,以保证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各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原《预案》修改说明

 

 

  《海东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东署办〔2003〕125号文下发至今已9年时间,期间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和等级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发挥《预案》的实效性,我局对原《预案》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


将原《海东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修改为


《海东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原《预案》安全事故范围过大而不明确;修改明确为生产安全事故。


二、 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等级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93号),重新确定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等级。


在原文一、总则(三)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修改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


对原文“二、应急机构及职责”的各相应机构中,将原地区经贸委承担的职责,明确为海东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对原文中机构和原主要负责任的总称等内容按进行


修正


因在原文“四、其它”中对各县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有要求,故删除“三、奖励和处罚(二)1、”的内容。


五、对正文内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