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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海东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降低结核病危害,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地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各级政府承责履职,落实防控措施,不断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全区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十年来,全区共免费登记治疗活动性肺结核病人9677例,其中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5955例、复治涂阳病人767例、涂阴病人2955例,因避免感染、死亡、劳动力损失等所挽回社会经济效益总价值近5亿元,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期实现了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全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重道远。近年来,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查显示2010年全区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 61.4/10万,涂阳患病率为43.3/10万。全区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第二位,大部分结核病患者分布在农村牧区,且以青壮年为主,加之耐多药肺结核病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经费缺乏保障等诸多问题和挑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提升防治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降低结核病的危害,提高各族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区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地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地级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艾滋病高、中流行县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扩大重点人群筛查,加强肺结核患者发现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实行规范化治疗,提高肺结核患者治愈水平。要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质量,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提高结核病患者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质量。


(三)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有效遏制耐药菌传播。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开展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地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工作。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实行住院和门诊治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全疗程必须严格接受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的督导管理。承担耐多药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做好感染控制工作,防止耐药菌的医源性传播。


(四)加强协作,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控机制。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加强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提供治疗关怀。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定期提供免费的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抗结核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大力普及防治知识,努力营造结核病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在组织开展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七)加强科学防控,不断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结核病防治中的应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技术的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与推广机制,结合全区实际,总结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规划任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各级结核病防治领导机制,加强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的指导,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支持。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防联控。结核病防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公共卫生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防治合力,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牵头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对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结核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要负责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


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将结核病防治科研列入省科技计划,增加对结核病新技术、新方法等研究推广重点项目(课题)的投入,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和治疗,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入(监)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含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结核患者包括耐多药结核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和广电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防治公益性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定期对各新闻媒体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宣传教育任务。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地、县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报告。每个县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地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地级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保障药品采购,规范药品管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抗结核病药品管理标准化操作程序(SOP),逐步将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到当地基本用药目录。加强抗结核药品的采购、流通和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合理使用。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地区卫生局、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等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县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本规划执行情况的终期评估,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