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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均要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农民工资保证金,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监督和日常业务经办,其它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分别存入。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建设施工单位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由银行方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建设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在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由人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证明。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分别缴纳。其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1%的比例,从应当预先拨付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中缴纳,缴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施工单位按4%预存;未预存的,由建设单位从第一笔工程款中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交存。建设施工单位按第一款办法缴纳。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交存。

(四)以上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中标项目(标段)的项目(标段)中标价为基数(含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一个工程分多个项目(标段)的,分项目(标段)分别缴纳。缴纳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建设施工单位限期补缴。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但确实因工作需要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缴存。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和诚信激励原则。对在本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上一年度未发生过拖欠或受到欠薪投诉的,经核实后新开工的项目工资保证金按应缴额的60%收取;两年内未拖欠或投诉的,按40%收取;三年或三年以上未拖欠或投诉的,收取保证金5-10万元。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支付和返还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支付。建设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设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竣工验收6个月后建设施工单位可向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后,经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建设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签署同意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意见,银行方可向建设施工单位一次性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向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劳动合同签订汇总表及备案回执单;

(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五)《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六)工程竣工五方验收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八)竣工备案报告及申请返还保证金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实,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拨付:

(一)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

造成拖欠的;

(三)建设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后,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和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 月10日。本办法生效后,原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贯彻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东署办200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