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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政[2014]80号    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

海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东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评审工作。

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市科技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工程技术领域开发研究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引起本科学领域或相关科学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三)通过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为海东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并有巨大开发潜力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在市及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成果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和评审。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和科技基础性工作,获得重大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区域外人员:

(一)同在海东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海东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我市与外国外省(市)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已获得国家和青海省政府相应奖励,且研究和推广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课题和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市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证书。

 

三、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也可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评审要严格把关,宁缺勿降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中央、省驻海东市单位;

(四)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前3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评审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销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