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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
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东政〔2016〕43号    时间:2016年10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9月30日第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6日

 

海东市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工 作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和青海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6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反馈意见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民间投资的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强化措施,精准施策,不断激发民间投资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1. 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全面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激发民间投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 继续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切实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全面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范围。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全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旅游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能源及电力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依托“拉面经济”,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回乡创业。坚决去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及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发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3. 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程序,全面推进市场主体注册便利化。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海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强化服务,全面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加快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监督,定期检查,确保政策落实“不缩水、不变样”,杜绝“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4. 全力打造服务性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全力打造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审批流程,为民间投资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结合“五个一律”,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前置条件,合并规划审批事项,简化土地、环评、施工图等方面审批流程,整合项目报建手续,解决好“多头审批”等突出问题。探索建立纠错容错机制,鼓励引导政府工作人员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企沟通。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监管体系,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形成整改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并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5. 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推动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覆盖全市、信息共享”的在线审批新机制,用“制度+技术”实现审批提速、全程监管。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6. 强化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平台建设,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全程服务”,做到人员和项目两集中、服务和监管两到位,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健全完善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审批核准依据、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探索试行服务专员全程代办、服务绿色通道、企业诚信档案等制度,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建设服务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7. 切实为企业减负。以简政放权为企业打开“便利之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狠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阶段性降低“五金一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再取消一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费,严查严惩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坚决取缔不合理收费。重点清理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抓紧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同时抓紧清理政府对企业各种欠款,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市县(区)审计部门要将跟踪审计作为涉企收费审计政策落实的关键抓手,重点推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8. 加强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发挥好行政监察作用,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各级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产业秩序失调,难以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等问题,努力减少无序不公平竞争,切实营造廉洁高效、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好《青海省行政监察机关改善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了解民营企业的困难,对查处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监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

9. 宣扬民间投资政策利好。贯彻落实好《青海省加强民间投资政策宣传实施办法》,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面媒体专题解读、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民间投资各项新政策,每年至少开展2次大型民间投资政策集中宣传讲解活动。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正面报道,大力宣传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的先进事迹。依法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我市民间投资的意愿,激发民间投资的热情,推动我市民间投资再上一个新台阶。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全面推动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10. 狠抓民间投资项目协调调度。制定并印发全市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民间投资项目、工业民间投资项目“三个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和时限,立足职责开展相应的调度工作,确保民间投资项目完成更多的投资实物量。加强项目审核、前期推进、建设保障等工作协调和服务,全力以赴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11. 引导促进重点行业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光伏光热、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全力推进高端企业先进技术与我市企业有机嫁接,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在重点行业启动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一批数字企业。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12. 全力推进民间投资项目。每年定期筛选一批农牧业、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以建设营运或转让股权、经营权等方式引导和推动民间投资进入。抓紧开展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部环境专项治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问题,力促项目顺利实施。继续严格落实重大项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库建设,市政府分管领导挂牌督导制度,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级督导检查。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发展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13. 建立民营企业综合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好《青海省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综合协调方案》,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综合协调工作体制和机制,市、县(区)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同民营企业定期座谈,了解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安排专人协调解决。建立民间投资分析预警机制,让企业及时了解把握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办理监督机制,通畅企业投诉渠道,确保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有人管,管到位”。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4.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贯彻落实好《青海省推进招商引资加大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梳理招商工作规划、重点招商产业,围绕发展优势、产业定位、经济结构、政策趋势和投资平台,有目标、有目的、针对性地登门招商,提高招商质量和水平。每年将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和各工业园区,明确任务,强力推进。对于已经签约的项目,加强协调服务,跟踪落实,提升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5. 落实考核问责机制。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作为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目标,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委考核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16. 抓好民间投资统计。加强和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每月开展监测分析,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增长。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17. 注重人才培养。每年组织开展民间投资及相关工作学习培训,学习先进,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努力形成不同层次、高中端兼顾、本地培养和外地引进相结合的人才队伍。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着力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18. 发挥好政府引导带动作用。大力引导和推动民间投资发展,加快形成“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跟进”的格局。切实解决影响民间投资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加快民营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为民间资本融资注入活力。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9. 鼓励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停车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投资方式,形成民资、国资、外资取长补短、相互整合、共同竞争和发展的生动局面。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 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强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通过设立产业引导资金、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人才奖励政策等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上实现突破,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实施精准帮扶,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停产半停产的“僵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依法破产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腾笼换鸟”。加大对特色农产基地及产品加工、特色文化、旅游业、新能源等行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养老、家政、健康、信息、旅游休闲、绿色、住房、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供给,让民间资本更多流向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引导民营企业调结构、转方式、增效益。以装备制造、建材、新能源为重点,支持发展个性化定制,扩大民营企业在我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企业配套中的供给比重,实现供给与消费的高效互动。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发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1.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双创”。指导和规范众创、众包、众扶和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群体的支持力度,从投资融资、人才培养、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扶持。鼓励和支持海东工业园区和化隆巴燕·加合市级经济区、循化清真食品(民族用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创业创新群体向创业园转移,通过支持批量建设标准化厂房,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搭建统一高效的服务平台。有效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推动各专业化窗口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创业创新群体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构健全社会创业创新支撑体系。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资源与资产交易平台,形成推动创新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2. 加大力度去房地产库存。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5号),进一步增强市场信心,推动房地产投资持续增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发展跨界地产,将库存商品房转变为商用地产,拓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实行购租并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积极争取各类资金,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推动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3. 强化民营经济品牌效应。积极鼓励和扶持民营资本投资,培育具有鲜明特色和竞争力强的地方品牌,提升品牌文化、找准市场定位、扩大品牌影响,进一步优化供给。贯彻落实好全省实施的“出口自主品牌培育计划”和“千万美元潜力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各取所长,共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牵头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不断探索民间资本融资新途径。

24. 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引进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海东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村镇银行建设或增资扩股,投资信托公司和金融消费公司。落实好中央级省上奖励补贴、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服务中介等设立和增资扩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5. 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抓紧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收费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切实做到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推动建立政、银、企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对接合作。推动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信贷周转、债务融资贴息、担保补贴等,帮助企业降低信贷成本。积极推动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海东支行

26. 提升民间资本融资能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建立基金增信资金池,加大债券置换力度,提升民营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多渠道推动企业利用债权和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优化融资结构。强化对民营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积极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27. 鼓励民间投资进入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参股、设立办事机构等方式,将市级再担保平台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风控体系延伸至县(区),积极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平台资本金,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立体式的融资担保体系,推进政府主导的市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大力推进PPP项目落地实施。

28. 尽快完善PPP合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地金字〔2014〕1230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PPP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不断深化政企合作, 大力引进社会资本,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运营。探索设立市级PPP融资支持基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入PPP项目,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9. 加快PPP项目库建设。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库,每年选择一批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加大引入民间投资力度,推动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有突破性进展。定期召开项目对接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清单,加强示范引导。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30. 做好PPP项目前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PPP咨询机构,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案编制(“两评一方案”)、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动PPP项目多领域、高标准、规范化实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PPP项目前期经费,用于选聘PPP咨询机构开展“两评一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和绿色通道,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31. 加强PPP项目政策供给。贯彻落实好《青海省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政策,积极提供融资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价格政策,建立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贯彻落实好土地优惠政策,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切实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优化服务,释放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新活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市政府将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不落实的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三)细化工作方案。坚持短期和中长期政策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抓紧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责任,从紧从快从严从细抓好落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精准施策,全力以赴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