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金融办主要职责
来源:    时间:2013年07月01日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投向等,及时掌握分析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加强金融产业服务、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二)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海东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共同搞好海东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海东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指导各县金融办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负责沟通联系驻海东地区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汇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根据地委、行署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积极推介信贷项目,组织协调政银企等多方合作,培育新的信贷市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根据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协调非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区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助驻海东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六)拟订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业务监管工作。


(七)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授权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九)负责调控政府性存款业务,制定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政策;负责编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预算。


(十)承办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