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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8年5月28日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海东地区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单位:海东地区森林公安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一项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宜林荒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第二项  权限内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款。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第三项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亩以上,临时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亩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宜林荒山亩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的材料

1、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第四项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业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四、条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植物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

2、补检收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话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到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贷人收取补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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