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海东地区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单位:海东地区森林公安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一项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宜林荒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第二项 权限内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款。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第三项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亩以上,临时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亩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宜林荒山亩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的材料
1、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第四项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一、实施机关
海东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业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四、条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植物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
2、补检收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话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到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贷人收取补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