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青司发〔2025〕25号)有关规定,现将海东市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市级行政检查主体:
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东市教育局
海东市科学技术局
海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海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东市公安局
海东市民政局
海东市司法局
海东市财政局
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东市交通运输局
海东市水务局
海东市农业农村局
海东市商务局
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东市应急管理局
海东市审计局
海东市林业和草原局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东市医疗保障局
海东市城市管理局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海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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