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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消防工作发展“十二五”规划
来源:    时间:2012年06月29日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进我国消防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实现海东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确保海东地区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消防安全,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积极适应“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全力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努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加大“清剿火患”力度,加快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大力发展消防科技,全面推动消防事业科学发展,提升消防工作水平,为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消防安全法治秩序,有效改善消防装备结构,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账;初步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能力和抢险救援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年均火灾起数的增长幅度控制在6%以下。

二、“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政府消防工作体系建设

一是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坚持长期工作与年度工作相结合,逐年分解落实消防工作任务目标,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建立考评、问责机制。

二是建立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将消防安全治理及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筑建、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组织行业性、系统性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三是加强消防执法环境建设。建立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制度、消防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促进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的整合;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四是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和合理增长。保证每年实际执行的消防业务经费在《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青财行字〔2010〕295号)的基础上逐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0%。科学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规范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将消防部门的业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建设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站、相关配套设施、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经费;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等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调配。

(二)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一是加强基层消防管理组织建设。按照《海东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农村牧区消防建设标准》以及《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各居、村、牧民委员会、自然村要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制度;乡镇、街道、农(牧)村、社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大力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加快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步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新形势、新要求提升行政服务水平,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许可模式,逐步建立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对东部城市群、海东工业园区建设,及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建立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提高消防行政服务质量。

(三) 加强消防专业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是优先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在工业园区、城镇新城区开发建设中,提前制定消防规划;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如果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消防专业规划不合理的,上级规划部门不得审批;严格落实消防专业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与城镇建设协调同步。临空综合经济园、乐都装备制造园区、民和下川口工业园区、民和川垣新区、化隆群科新区等工业园区、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的建设要同步发展,一步到位。

二是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站建设。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着力抓好城市消防(队)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切实优化城市安全布局。结合我区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遵循“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完善功能,分步实施”的原则,2012年前,在海东地区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完成特勤消防站11辆消防车及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传、洗消、照明及排烟等109种装备的购置工作。海东消防支队完成战勤保障库的建设任务。化隆县完成执勤中队的建设任务,营房、装备、车辆和器材达到二级消防站配备标准。循化县营房、装备、车辆和器材达到一级消防站配备标准。民和、乐都、互助和平安县分别完成四辆消防车更新补配、个人防护装备的全部更换和25%的库存量任务,保证所有消防(队)站的营房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特勤中队基本形成以多功能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为主战车,举高、抢险救援、防化洗消、后援等消防车种类齐全,侦检、警戒、堵漏、破拆、洗消、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合理,功能完善的装备结构。同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同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公共消防设施历史“欠账”,保障市政消火栓还账率达100%。力争到“十二五”末,平安县市政消火栓数量不少于175个,乐都县不少于120个,民和县不少于73个,互助县不少于85个,化隆县不少于53个,循化县不少于100个。

三是强化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批准的新编制方案,合理编配各级机构,科学配置干部队伍,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练兵活动,到2015年前,85%的执勤中队达到“铁军中队”标准,70%的大队达到“铁军大队”标准,全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和灭火救援实战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二要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全部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效整合专职消防队伍资源,加强业务指导,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三要壮大志愿消防队伍。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消防志愿队伍和组织。所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在2012年底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四要加快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提出的“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明确管理形式,完善经费保障。

四是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卫星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消防部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部队动态可视化管理。消防部队进行信息化综合集成,实现图像、语音、数据的融合和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同时,成立消防部队信息通信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强化系统运行维护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训工作。组建专职应急通信保障小组,加强应急通信保障的日常训练和拉动演练,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能快速集结、遂行出动、遂行保障,不断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和指挥效能,2015年前,全面建成指挥科学、装备齐全、反应快速、处置高效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四) 推进大排查和大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和要求,调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即普遍达到“能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2年,所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基本达标。

二是加强农村、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镇饮水、水利、通讯、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危房改造和农村环境整治等建设范围,统筹推进。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度、经费和措施,组建消防队伍,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2012年,每个行政村(社区)要明确1-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2014年,所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同时,全面加强消防警务室建设,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要积极开展"消防工作示范警务室"创建活动。

三是深入推行“三管”消防监督模式。实行“以证管火”,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以房管火”,落实业主和承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大消防安全投入,保障场所安全;规范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探索产权分散的商品房屋建筑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渠道,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火灾隐患。实行“以业管火”,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改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确保具备与所从事职业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四是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规律和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消防工作特点,坚持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适时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加大装修材料抽样取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五)强化消防安全大宣传和大培训。

一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着力提高群众消防素质。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寺院”活动的基础上,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结合多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各族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火灾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

二是加强消防安全培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和单位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六)建立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一是完善社会救援联动机制。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发挥地区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和公安消防专业救援队伍作用,建立并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各应急救援分队的联席会议、工作会商、协调联动和联勤保障机制,共建共享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同时,制订完善多部门应急联动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全面提升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是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政府确定的“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养精兵”的原则,2011年,以地区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部挂牌成立。县级以下乡镇要依托政府专职、志愿者消防队伍和公安民警组建应急救援队,承担乡镇初期火灾扑救及普通社会救助任务。

三是构建应急救援通信保障体系。按照《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要求,分批次、分阶段、分地区完善和健全消防部队短波、超短波、卫星等应急通信网络,强化部队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充分利用通信运营商资源优势,构筑以应急通信、公网、内网等多种通信方式为主体的天地一体综合应急保障体系。依托移动接入平台系统,配备系统应用终端(PDA、智能终端、手机等),实现部队移动数字化办公。建设和完善支队指挥中心,构筑集信息中心、值班中心、调度中心为一体的全区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全区消防部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部队动态可视化管理。同时,成立消防部队信息通信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强化系统运行维护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训工作。

三、“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决策机制。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正确认识消防安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财政、教育、安监、建设、文化、工商、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等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村、社区)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加对《海东地区“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规划的年度检查,落实逐级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及《规划》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划年度评估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切实保障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拓展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针对我区各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地区和县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县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扶持机制,逐年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扶持力度,确保全区消防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统筹保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制定公共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评估制度,规范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评估、检测、监控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及其危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城市防控火灾能力。积极会同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和从优待警,切实加强部队教育管理,深化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和部队战斗力;要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消防监督机制,实现消防监督工作机制由独家包揽的被动管理型向社会化、法制化的主动服务型转变,消防监督工作的方式由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单位或部门实施警告;因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的侦办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东发改〔2011〕564号文批准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