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优化经营环境,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当前全区部分成品油销售站(点)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署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成品油销售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成品油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同时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失。因此,各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品油的管理工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此次工作列入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集中力量深入细致,不折不扣地搞好清理规范。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排查力度 各县要重点检查本辖区的加油站、油库,特别要清查小卖部及学校、村庄、重点寺院周边的零售店,对成品油销售站(点)中尚未办理有关证照,擅自营业的;作业规程不规范、现场管理混乱、消防措施不达标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的;安全距离、基础设施不符合规范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经营销售行为的都要彻底清查,一经发现,及时清理整顿,限期进行整改。要加强对各加油站企业的管理,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高效的监督制度,严格落实门卫、值班、巡查、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等管理制度。 三、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强化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 切实加强购买存储成品油的管理,实行严格实名登记制。对单位需要灌装购买汽柴油的,必须提供灌装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灌装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对确因生产活动需要,个人购买灌装汽柴油的需提供灌装购买汽柴油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及购买人等),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社区)证明,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到加油站进行灌装购买。坚决杜绝加油站对无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的个人和非机动车辆销售成品油。加油站不按要求私自给个人售买灌装汽柴油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行署决定成立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督查组,由地区经商委副主任杜安宁任组长,地区工商局副局长马德才、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赵永海任副组长,并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三个小组从3月4日至15日对各县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分组如下: 第一组:乐都、民和县 组长:杜安宁 地区经商委副主任、招商局局长 成员:沈显铭 地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俞庆盛 地区工商局副主任科员 姚永明 地区公安局科长 出车单位 地区公安局(青B·O118警) 第二组:化隆、循化县 组长:赵永海 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刘承辉 地区经商委国资科科长 丁丽丽 地区消防支队参谋 刘玉波 地区工商局副主任科员 出车单位 地区经商委(青B·60050) 第三组:平安、互助县 组长:马德才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马生英 地区经商委贸易市场科科长 祁正军 地区公安局科长 白 俊 地区消防支队参谋 出车单位 地区工商局(青B·20503)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成品油经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各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行署各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县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职责。经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非法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销售劣质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落实“三防”措施,成品油销售实名登记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开展工作,严格责任追究。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做到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的目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查处不力或包庇、纵容非法经营油品及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