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资产总计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数量(亿元)

比重(%)

合 计

2339

100.0  

57169

100.0  

395.61

100.0  

工业

968

41.4

28671

50.2  

136.47

34.5

建筑业

129

5.5  

9522

16.7  

16.49

4.2  

交通运输业

58

2.5  

2190

3.8  

5.58

1.4

仓储业

6

0.3  

202

0.4

10.91

2.8

邮政业

1

10

0.01

信息传输业

7

0.3  

76

0.1  

3.35

0.8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0.3

57

0.1

0.12

批发业

207

8.8

2261

4.0

10.48 

2.6

零售业

250 

10.7  

2269

4.0

8.08 

2.0

住宿业

43

1.8  

836

1.5  

3.27

0.8

餐饮业

66 

2.8  

1843

3.2

4.58

1.2

房地产开发经营

80

3.4  

1803

3.2  

72.53

18.3

物业管理

72

3.1

1232

2.2

1.37 

0.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7

9.7

4141

7.2

95.74

24.2

其他未列明行业

181

7.7

1741

3.0

25.31

6.4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8个,从业人员315人,资产总计1.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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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数量(人)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154482

100.0  

94712

100.0  

采矿业

2839

1.8  

576

0.6  

制造业

36376

23.5  

8662

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84

0.9  

 

建筑业

17336

11.2  

7779

8.2

批发和零售业

5723

3.7  

28969

3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81

2.4  

28104

29.7

住宿和餐饮业

2921

1.9  

13767

14.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6

0.3  

127

0.1  

金融业

2598

1.7  

 

 

房地产业

3644

2.4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07

3.2  

569

0.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68

1.4  

170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72

1.3  

77  

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37 

0.3

4503

4.8  

教育

18512

12.0  

268

0.3  

卫生和社会工作

5277

3.4  

545

0.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30

1.2  

595

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1192

26.7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76人。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2464

100.0

内资企业

       2456  

99.7

 国有企业

          99    

4.0

 集体企业

54

2.2

 股份合作企业

15

0.6

 联营企业

      8  

0.3

 有限责任公司

           436    

17.7

 股份有限公司

       54    

2.2

 私营企业

1502

61.0

 其他企业

288

1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  

0.1

外商投资企业

5

0.2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统计信息 > 统计动态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6941

100.0

47159

100.0  

采矿业

143

2.1

77

0.2  

制造业

784

11.3

3710

7.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9

0.9

 

建筑业

141

2.0

749

1.6  

批发和零售业

464

6.7

18013

38.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

1.3  

16975

36.0  

住宿和餐饮业

114

1.6

4103

8.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

0.3  

80

0.2  

金融业

24

0.3  

 

 

房地产业

185

2.7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4

3.9  

250

0.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8

2.0

80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3

1.2  

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1

0.7  

2499

5.3  

教育

316

4.6  

34

0.1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1

2.8  

284

0.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7

1.5  

300

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691

53.2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9个。

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6941

100.0

    企业法人

2464

35.5

    机关、事业法人

1225

17.6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3252

46.9

二、产业活动单位

9609

100.0

    第二产业

1238

12.9

    第三产业

8371

87.1

三、个体经营户

       47159

100.0

    第二产业

4536

9.6

    第三产业

  42623

90.4

海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23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查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和维护可视化空间地理信息系统,为全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发挥智库和参谋助手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海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全市普查人员的辛勤努力,目前普查主要工作已基本结束,普查数据已通过国家数据质量审核和验收。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海东市统计局和海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海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694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417个,增长25.7%;产业活动单位9609个,增加1894个,增长24.6%;个体经营户47159个,增加303个,增长0.7%(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691个,占53.2%;制造业784个,占11.3%;批发和零售业464个,占6.7%。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8013个,占38.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975个,占36%;住宿和餐饮业4103个,占8.7%(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464个,比2008年末增加1085个,增长78.7%。其中,内资企业占99.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私营企业占61%,有限责任公司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7.7%(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54482人,比2008年末增加41079人,增长36.2%。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4712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1192人,占26.7%;制造业36376人,占23.5%;教育18512人,占1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8969人,占3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8104人,占29.7%;住宿和餐饮业13767人,占14.5% (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     1242.77亿元, 比2008年末增加1079.58亿元,增长761.5%。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2.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7.1%。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33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7.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6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0.3%;零售业250个,占10.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7个,占9.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716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1.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867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5.9%;建筑业9522人,占11.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41人,占5.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95.6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0.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6.4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5.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1%;房地产开发经营72.5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2%(详见表1-5)。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35.5%;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6%;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6.9%。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6.2%;第三产业占83.8%。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5.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62.5%。

在法人单位中,乐都区占16%;平安县占17.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占23.1%;互助土族自治县占15.4%;化隆回族自治县占15.7%;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占12.4%。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乐都区占18.7%;平安县占19.5%;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占21.5%;互助土族自治县占19.4%;化隆回族自治县占10.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占10.6%。

1-6 分地区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6941 

100.0 

154482 

100.0 

   乐都区

1108 

16.0 

28892 

18.7 

  平安县

1205 

17.4 

30092 

19.5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1606 

 23.1  

33245 

21.5 

    互助土族自治县

1069 

15.4 

30038 

19.4 

  化隆回族自治县

1090 

15.7 

15920 

10.3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863 

12.4 

16295 

10.6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9.6%;第三产业占90.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8.0%,第三产业占82.0%。

在个体经营户中,乐都区占18.7%;平安县占16.6%;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占21.7%;互助土族自治县占27.9%;化隆回族自治县占8.7%;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占6.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乐都区占15.6%;平安县占18.7%;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占26.4%;互助土族自治县占22.7%;化隆回族自治县占8.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占8.3%。 (详见表1-7)。  

1-7 分地区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47159 

100.0 

94712 

100.0 

 乐都区

8807 

18.7  

14752 

15.6 

  平安县

7808 

16.6 

17749 

18.7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10212 

21.7 

24924 

26.4 

  互助土族自治县

13139 

27.9 

21519 

22.7 

  化隆回族自治县

4120 

8.7 

7877 

8.3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3073  

6.4 

7891 

8.3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