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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海东市单病种住院复合型付费改革取得新进展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22日    

海东市政府自2014年制定出台《关于印发海东市调整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实施住院费用定额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2014〕83号)文件以来,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取得明显效果。在此基础上,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医疗保险基金面临支出压力的逐年增加,2015年10月份,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东人社字〔2015〕577号)文件,该方案明确通过采取三种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三种付费方式即:一是将104个病种纳入单病种付费改革范围,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病不同价”的原则确定了病种最高限价,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单病种最高限价范围内按照“超支不补、结余归己”的原则进行审核结算,即超出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结算,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或变相收取;控制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的,按最高限价给予结算。二是继续坚持执行按人头定额付费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定额付费制度进行了再优化和完善,明确了对不能纳入104种单病种付费制度管理,或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执行单病种付费制度的病种,仍可执行东政办〔2014〕83号文件,在现行定额付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市(区)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定额付费确认书》,同时执行医疗费用双指标控费制度,即次均费用和统筹支付费用两项指标进行定额付费结算。三是针对专科病和急慢性重症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病患人群,按“医保费用报销占比高,相应个人承担比例高”的原则,执行浮动门槛费制度,将医保控费工作从原来的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延伸到参保人员的参与,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行为,强化参保人员在医保控费方面的主动性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此举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初步得到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遍认可,多措并举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会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