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东自然资闲置认字〔2024〕1号
青海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与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6321002016B00148,面积为1042.46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宗地四至为东至乐都区如成建材厂,西至乐都区交警大队,南至乐都区公路客运站,北至瞿昙北街(近G109国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规定),你公司应在2017年3月1日之前动工建设。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土地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发建设且长期处于停止建设状态,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结合调查结果,该地块已符合闲置土地的认定条件。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现根据前述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公司自身原因,本机关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韩诞阳 联系电话:0972-8687331
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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