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规划》与相关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等的衔接协调。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生态安全保障需求,进一步明确《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管控措施。结合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园区现有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格局。优化产业布局,园区规划期不再新建和扩建水泥、玻璃及碳化硅、铁合金产业,其中水泥、玻璃、碳化硅、铁合金产业只能进行技术改造,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园区定位、“三线一单”及《报告书》明确的入园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准入要求。严控入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优选实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要求,工艺技术及装备达到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高”项目管理要求及《规划》产业定位的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入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统筹园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加强园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治,推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开展工艺设备、能效环保等先进技术应用,有效降低产业项目能耗、碳排放强度,建设完备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建立有效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引导园区低碳化、绿色化发展。严格落实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园区生产生活采用电力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园区现有然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低于30mg/m3;新建燃气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浓度低于30mg/m3。
(四)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各类废污水的综合利用水平。将节水、控水纳入规划目标定位,优先引入低耗水企业,建立企业废污水自行处理、重复利用,园区废污水集中处理、综合回用,雨、污水分流相结合的园区废污水处理系统。加快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优化废水处理方案,西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水回用水质需同时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指标要求,以满足园区远期中水回用率60%以上要求。对不进入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后排入乐都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园区应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设计产业链,固体废物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利用和处置,并优先回用于生产工艺或外售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园区内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对园区企业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六)强化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工业企业在选址时必须符合园区规划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规范中提出的噪声防护距离要求,对不能满足选址要求的,应进行优化调整。对工业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环境噪声达标。
(七)完善风险防控规划及措施。园区应编制应急预案,应设置三级(企业、园区、部门)环境风险预警防范、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成立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构建企业、园区、部门三级防控机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因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规划实施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此适时对后续的园区开发建设进行调整。
(九)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园区定位、“三线一单”等相关准入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履行排污许可程序,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园区项目实施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需新增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
(十)乐都工业园管委会应持续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能力,有效适应新形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推进园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全面落实,为园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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