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生罚〔2024〕HZ-0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刘四海
注册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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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
刘四海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总计2.24吨。
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类第101项(QHSTHJ-CF-0101)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数额
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