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施工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沉淀池底泥定期清运。运营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初期雨水和清洗废水经“气浮沉淀+油水分离”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等级标准)后排入青海零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结合实际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裸露地覆盖等要求;施工物料集中堆放,并采取封闭措施;使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设置施工物料运输路线,运输车辆限速行驶。运营期废旧机动车拆解功能区产生的废油液抽取废气、切割废气、剪断废气,变速箱再制造功能区产生的清洗废气、焊接废气经上吸式负压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或烟气净化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区有机废气经气体导出口+集气管道+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制冷剂抽取废气经密闭式冷媒回收机+密闭容器储存,打包压块过程采取密闭措施。运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施工期应优化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运营期对各类噪声设备通过加装减震、隔声等装置进行基础减振,高效维护和管理,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不得随意堆放,避免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施工废料,要尽快回收和利用其中的有用部分,剩余施工废料要及时清运或做妥善处置,不宜长时间堆放,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擅自堆放,做到工序完工场地清洁。运营期产生的陶瓷、泡沫、装饰材料及其他废物、废安全气囊、废锂电池暂存于主体车间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区并定期由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防冻液、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废制冷剂、废电子电器部件、废机油滤清器、各类废油液、含有油污的手套和抹布、油脂、污泥、废活性炭、废电容器均分区分类收集,规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控措施。项目区严格按照防渗分区及要求落实防渗措施,有效减少项目运营期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区应建设45m3事故应急池,项目建成投运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