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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任务的落实。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省级和市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省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有关问题。

(十一)组织(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中央、省对我市生态环境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