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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地区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的通知
来源:东署办(2011)14号    时间:2011年02月21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海东地区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海东地区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预案

为切实做好复杂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灾害天气引发的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部门任务职责,结合海东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二、应急准备

安监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从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措施等方面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保证满足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交通应急管理实际需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应急处置的有关装备和设施,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备器材及民警个人防护装备。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沿线公路交通状况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武警、消防部门要加强值班备勤,确保可随时参加应急救援。

交通、公路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应急管理实际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通行条件。针对复杂恶劣天气情况,增设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储备融雪、除冰物资,准备扫雪、除冰设备,加强对沿线公路设施的巡查,及时融雪、除冰,消除安全隐患。天气状况异常,不具备正常通行条件时,及时采取限制通行、取消客运班次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时通报公安部门,共同向社会发布道路通行信息,防止造成交通拥堵。

卫生部门重点做好技术人员、备用药品、救护车辆、医疗器械等方面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重点做好气象预测、恶劣气象预报、通报交通、公安部门提前应对恶劣天气等工作。

民政、宣传、监察、工会、发改、教育、住建、农牧、工商、质检、旅游、司法、法制、军分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三、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国道交通中断1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州市公路通行的。

(二)省道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州市公路通行的。

(三)县道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县区公路通行的。

(四)恶劣天气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交通的。

各级公安、交通、公路机关发现或接到应急事件报警后,应当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对事件的处置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研判。在确认交通应急管理响应级别后,应当立即层报至海东社会安全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指挥、协调所涉及地区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可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报请省人民政府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置

需要采取封闭国道、省道交通管理措施的,及时报省交通局、公安厅作出决定;需要采取封闭县道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当地政府作出决定,并及时报省交通厅、公安厅备案。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国道、省道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由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先行封闭,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对国道、省道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实施远端分流。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跨省组织实施车辆绕道通行的,报省公安厅同意,并经公安厅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实施。

(二)组织车辆绕道通行应当采取现场指挥、引导通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州、市公路通行的,由地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与相邻州、市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实施,并报省交通厅、公安厅。

五、现场处置措施

各县、各部门在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三)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有关地区的关系和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

(四)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五)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接报应急情况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及变化趋势、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采取封闭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应急管理预案进行分流。

(五)依法及时发布交通预警、分流和诱导等交通管理信息。

(六)严格执行交通警察现场处置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七)消防、武警部门配合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工作,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援等工作。

交通、公路部门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扫雪、融雪、除冰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及时发布交通管理信息,增设提示牌,加强对社会车辆的交通引导。

(三)拟定封闭公路的意见报指挥部、省交通厅批准实施。

(四)抢修被损害的交通设施,尽快恢复交通。

卫生部门根据复杂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对现场伤亡人员进行救护及善后处理。

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气象部门重点做好气象预测、预报等工作。

民政、宣传、监察、工会、发改、教育、住建、农牧、工商、质检、旅游、司法、法制、军分区等部门根据地区社会安全应急管理指挥部指令开展相关工作,按本部门职能做好协助抢险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所需的各种技术服务、人员、物资、器械、设备、工具及生活必需品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各种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情况,设立现场处置的专门小组。主要包括:治安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应急通信保障组等。

各小组的职责是:

(1)治安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确保主要道路畅通;对重点地区进行巡逻防控,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或发病患者、被感染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4)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负责宣传和公共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和模范个人。

(5)后勤保障组。由发改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调拨和运输;保证应急抢险经费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事件调查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对事件进行调查,采集分析信息,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提出处置建议或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7)善后处理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受害群体和人员的安置、理赔、抚恤,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善后工作。

(8)应急通信保障组。由通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修复设备,恢复通信。

六、信息报告与发布

信息上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状况、事件造成损失及危害、判定的响应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议以及预计恢复交通的时间等情况。

信息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信息网传输等方式,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上报,遇有暂时无法查清的情况,待查清后续报。

国道实施交通应急管理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在初步确定启动预案1小时内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省道实施交通应急管理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启动应急预案后2小时内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应急处置完毕,由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取消交通应急管理等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待道路交通畅通后撤离现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应急管理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

七、评估总结

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演练和启动预案的情况,适时调整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应当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八、责任追究

违反本预案中关于封闭国道、省道公路、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和信息报告、发布等要求,影响应急事件处置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