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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目标责任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综合、重要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项基金及装备管理工作;拟订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需求;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制式服装配备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三)登记注册科。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服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承担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反不正当竞争与稽查科(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工作,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指导海东企业在国外的反不正当竞争应诉工作;承担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跨区域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承担对市局起草的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稽查办案监督工作,完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联合执法的具体任务;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六)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市场行政执法;拟订实施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指导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挂知识产权业务科牌子)。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市广告业规范发展;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建立完善广告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市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广告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商标品牌战略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注册工作,承担注册商标的培育及管理上报工作;拟订注册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做好青海品牌商品推介会相关工作;积极拓展商标品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承担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承担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承担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科。承担全市消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的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市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九)质量监督管理科。承担全市质量发展工作;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科。承担推进食品安全战略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组织督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机制;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监测管理科。承担指导全市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负责全市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督促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指导全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各县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食盐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办法,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五)计量科。承担本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审定、发布本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六)标准化科。承担全市标准化工作。拟订市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地方标准和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对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全市检验检测市场,监督检验检测活动;协调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配合省局研究拟订鼓励民族药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并指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生产现场、经营场所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药品零售行政许可、指导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督促指导全市药品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开展检查和处罚工作。

(十八)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编码规则、注册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备案,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告和处置;定期发布质量公告;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的检查和处罚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指导实施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分析监测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十九)市场监管与价格监督检查科。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和监督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的规范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计划安排及实施意见;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界限,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和申诉案件;开展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科。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承担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教育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和精准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