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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21日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自2014年年初开始,市、县(区)政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审查清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了1978年海东行署成立以来至海东市政府设立前原行署及其办公室、原行署各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审查清理行署及行署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83件,其中125件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等原因的被废止;21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与新的法律或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要求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3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审查清理原海东行署各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36件,其中废止136件,需要修改3件,保留197件。

二是各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各县(区)政府共清理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596件,其中废止355件,修改57件,保留184件;清理各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64件,其中废止17件,修改6件,保留41件。

三是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反映出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一步将加强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能力,进一步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创造条件。